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本期嘉宾
参与分配制度是执行标的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为提升执行效果,保证各债权人公平受偿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故办理参与分配案件本质上是要解决“哪些人、以什么样比例与顺序、分配哪些东西”,即确定执行标的、参与分配资格以及参与分配方案。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稍有不慎,便易引发争议。因此,清晰准确地做好“定物、定人、定方案”,才能充分发挥参与分配的制度功能,做实定分止争。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就如何做好“三定”提出相应建议。
办理参与分配案件的首要步骤就是确定待分配的执行标的,既包括明确执行标的的大小、坐落及完好状态等有形信息,也要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权利负担等无形情况进行调查。
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共有财产的认定及析产是定物方面最常见的难点:
如果该执行标的的公示登记信息中已有其他共有人,原则上,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对已登记的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区分待执行标的是否可以或易于分割后变价。若只能整体处置的,应在变价款中为其他共有人保留相应份额。
如果该执行标的没有登记其他共有人,应要求案外人明确其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及份额的主张,让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此发表意见。
如果各方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及份额存在争议的,执行法官应及时移送给执行裁判部门,通过执行标的异议及异议之诉予以解决,以此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各方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及份额不存在争议,但案外人要求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则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程序解决。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办人在处理时,会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及份额提出的异议错误导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解决。
除此之外,确定执行标的过程中还应引起注意的是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情形。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处置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时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其预留安置费用。
安置费虽然也在执行标的的变价款中支出,但要注意不应将被执行人列入参与分配人,而应在执行标的处置前确定安置费数额,处置后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如果各方对安置费的确定存在异议的,通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解决,亦不应导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明确好执行标的后,就要对参与分配的主体进行确定。执行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决定着哪些人有资格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对已在参与分配程序之中的债权人有实质性影响,也对未加入到参与分配程序之中的其他债权人也存在潜在影响。
一般来说,参与分配的主体应是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或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应予分配的权利人。
对于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如果满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如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也应为其在待分配财产中预留相应份额;
如果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如对被执行人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人),即使相关债权人未主动申请,法院也应当依法通知相关债权人参与分配。
审查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时有两个重点:
一是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开始”这一时点较为清晰,而“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应当按照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已发送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标准进行判定。
二是对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产生争议时的处理程序。对于未被允许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导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加以解决;对于确定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准许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对其资格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其异议之诉加以解决。执行实务中,混淆上述两种情形导致处理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何制作并有效送达参与分配方案是参与分配制度的关键一步,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部分。
首先,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完整清晰,用语应准确规范,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和地址、可供分配的款项、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及债权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分配顺序、各债权人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分配方案制作日期以及对方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等。
其次,在分配方案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若未及时制作并送达分配方案,将导致后续不断有债权人加入,影响案件的执结效率。
最后,如果有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官收到书面异议后,要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15日内未反对的,执行法院按异议人意见进行修正;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按原分配方案实施。
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中,要注意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予以区分,如果是对待分配财产范围提出异议的,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不能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解决。此外,对参与分配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认为该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不属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来源:中院执裁庭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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