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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蒋某于2023年8月2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注册主管,月工资为17,69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根据经营效益和个人表现发放奖金。

2024年6月24日,公司向蒋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决定于2024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

后经劳动仲裁及诉讼,公司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仲裁已裁决公司需支付蒋某2024年度年终奖16,5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但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的基数时,双方产生分歧:蒋某认为应将该笔年终奖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公司则主张不应计入。

【争议焦点】

离职后发放的年终奖,是否应计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一审判决:年终奖在离职前尚未实际发放,不应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蒋某表示应当将2024年度的年终奖计算在内,

然蒋某亦确认该年度年终奖在2024年年底及2025年年初发放,因此该款项在离职前尚未发生,要求计算在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内缺乏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故公司现同意支付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35,380元,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80元。

提起上诉:年终奖虽在离职后发放,但属于劳动报酬,应计入赔偿金基数。

蒋某上诉称,关于年终绩效奖金应否计入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虽然年终绩效奖金是离职之后才发放的,但因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应在解除合同时发放,故应计入计算基数。

二审判决:年终奖属于货币性收入,应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一审判决有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本案中,公司同意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蒋某表示应当将2024年度的年终奖计算在内,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因此,公司应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680元。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关于赔偿金数额的判决,改判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680元。

判决日期:2025年9月29日

案号:(2025)沪01民终12507号

【实务要点】

1、赔偿金基数应按应得工资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月工资基数时,不应仅局限于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而应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2、离职后发放的奖金亦应纳入基数

即便年终奖是在员工离职后才实际发放或确认,只要该奖金归属于员工离职前的劳动期间,在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就应当将该笔奖金分摊计入,不能因发放时间滞后而将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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