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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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

那么,虽然涉及诉讼,但未在反诉或答辩中明确提出主张,能否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最高院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诉讼中未在反诉或答辩中明确提出主张,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本案焦点问题是:甲公司主张逾期交房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案涉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自竣工交付后甲公司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期间自此起算,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甲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一民初字第XX号案件中提及乙公司逾期交工,诉讼时效应当中断。

经审查,甲公司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仅提及乙公司有工期拖延行为,并未在反诉请求或答辩中明确要求乙公司赔偿逾期交房损失或抵销工程款,并未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主张逾期交房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那么,哪些情形才符合“明确主张权利”的要求?

判断反诉或答辩中的表述能否中断时效,核心在于区分“事实陈述”与“权利主张”。以下两种情形可认定为“明确主张权利”,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一)情形1:在反诉中明确提出具体诉求

被告在法定反诉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反诉状,明确载明“要求原告赔偿损失XX元”“要求原告履行XX义务”“请求抵销应付原告的款项”等具体诉求,并附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这种情况下,反诉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中的“提起诉讼”,自法院受理反诉并将反诉状送达原告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情形2:在答辩中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并送达义务人

即使未提出反诉,若被告在答辩状中明确提出具体权利主张,且该答辩状已送达原告(义务人),也可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时效中断效果。例如,被告在答辩中明确载明“原告应向我支付逾期交货赔偿金XX元,该款项应与本案货款抵销”,此类表述清晰指向权利诉求,且已通过法院送达方式到达原告,可认定为有效主张权利,中断相应债权的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抗辩不构成权利主张。例如,被告仅在答辩中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此类表述属于对原告诉求的抗辩,而非主动主张自身权利,不能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周军律师提醒,无论是私力救济中的“提出履行请求”,还是公力救济中的“提起诉讼”,均要求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具备明确性——即必须清晰指向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要求义务人履行何种义务(如支付款项、赔偿损失、抵销债务等),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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