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12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拘传期间公然转账 逃避执行被判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系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该案于2015年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余万元及利息,后因该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姚某某返回居住地,向法院提供线索,该案于2022年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将姚某某拘传至法院,办案人员在对其谈话调查期间发现姚某某以筹款为由,一直使用手机对外通过微信进行转账,执行人员立即制止其行为,后经调查发现姚某某在被工作人员带回至法院期间,一直在对外进行转账,执行人员要求其追回上述资金,姚某某辩称系支付货款,且拒绝追回款项,亦拒绝如实申报财产。

因姚某某在执行期间多次对外转账逃避执行且拒绝返还,经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告知其已经涉嫌拒执犯罪依然拒绝返还上述资金,栾川法院依法对其以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审查调查。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为规避法院查控,自2022年起长期使用他人微信及银行卡账户进行经营收支。其中2022年至2023间,其使用的他人微信账户累计收入80万余元,银行卡账户累计收入94万余元,所获资金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有能力执行,为逃避执行,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隐瞒财产逃避执行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基本案情】

2019年,曹某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栾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应该偿还曹某84万余元及利息,其中连某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公司和连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连某某拒绝申报财产且隐瞒其实控公司对外的投资项目,2021年,因其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栾川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4日。

后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连某某实控的公司在作为被执行人期间,多次通过对外合作方式进行投资,并将部分无登记的财产私自向外进行转让且未进行申报,后经多方调查,调取到其对外签署合作合同,合同金额多达1000余万元,因连某某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且存在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的情况,经拘留后仍不改正,情节较为严重,我院依法对其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因连某某在全市有多起终本案件,因此将相关线索移送一并侦查。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连某某及其实控公司在成为被执行人后,多起涉及其承包的工程尚未结算且在回款后未向法院申报,同时在某项目运营中签订转让协议,已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影响,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相关财产性权利情况,经拘留后仍隐瞒申报,故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判处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我们敦促所有被执行人,务必以案为鉴,尊重司法,恪守诚信,主动、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罚是打击拒执行为最严厉的手段,人民法院必将对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拒执行为人严惩不贷。(张晓莉 尤冬一)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