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法律界的"沈阳禁毒副大队长走私毒品案"迎来终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原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刘某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裁决。这起案件不仅揭开了特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漏洞,更暴露出执法者知法犯法的危险倾向。
12月29日,刘某的辩护律师收到辽宁高院二审裁定书,随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刘某,刘某表示要继续申诉。
判决书显示,2023年6月,刘某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指挥特情人员沈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泰国毒贩,将大麻样品邮寄至公安局所在地。更令人震惊的是,在长达半年的操作中,这位副大队长既未建立特情档案,也未向市局禁毒支队汇报,完全将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当作私人工具。
法院特别指出,特情人员沈某在刘某授意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售毒信息,采用"埋包"方式诱使他人购买毒品,再将买毒者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罚。这种"钓鱼执法"行为在《公安机关特情工作规定》中属于明令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案发后刘某与沈某互相删除微信记录的行为,更坐实了其逃避侦查的主观故意。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始终辩称其行为是为获取跨国毒品犯罪线索,但法院通铁证推翻这一说法:首先,半年间未履行任何审批建档程序,连其声称的"口头汇报"也被同事和领导集体否认;其次,特情人员不仅参与毒品交易,还与刘某存在不明钱款往来;最关键的是,办案机关查证刘某在此期间从未开展过任何跨国毒品犯罪侦查工作。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暴露出基层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当禁毒警察手握特情人员调配权,却缺乏上级监督和档案留痕时,本应用于打击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极易异化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释放出强烈信号:法律不会因执法者的特殊身份网开一面。法院明确认定,刘某收受特情人员钱款、案发后销毁证据等行为,已完全背离职务行为范畴。即便在禁毒工作中,执法者也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隐匿身份侦查的限定条件,任何未经审批的"特情操作"都将面临刑事追责。
值得关注的是,刘某已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证据链条完整,两级法院均从程序违法、行为失范、动机存疑等多维度作出详尽认定,改判可能性极低。这起案件注定成为警务系统内部监督的典型案例,提醒所有执法者:打击犯罪的权力绝不能成为犯罪的保护伞。
李较瘦认为,长期工作在缉毒战线上的刘某多次立功,从缉毒英雄到阶下囚,刘威案的戏剧性反转令人唏嘘。但法律的天平不会因身份而倾斜,此案恰恰证明:越是掌握特殊侦查权的执法者,越需要绷紧依法用权的弦。当禁毒者自己触碰毒品红线时,等待他的只能是比普通人更严厉的法治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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