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的执行,是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这“最后一公里”既关乎法律威严,也承载着群众对司法权威的期待。近年来,榆林法院常态化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通过专项行动、强化协作、完善机制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全市法院移送拒执犯罪线索163案155人,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榆林中院精选出6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包括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虚假转让财产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具体情形,榆林法院通过剖析类型新颖、手段隐蔽的拒执行为,向全社会清晰传递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立场和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坚强决心。
目 录
案例一:执行款项转移至亲属账户被判拒执罪
——郭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利用亲属银行账户转移百万收入被判拒执罪
——黄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三:转移名下房产规避执行移送拒执罪
——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低价转让公司股权逃避执行 主动履行获不起诉
——郝某某与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五:隐匿收入逃避执行 移送拒执自尝苦果
——王某某、吴某、王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六:拒不报告不动产和收益信息被移送拒执罪
——高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一、执行款项转移至亲属账户被判拒执罪
——郭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周某向郭某某借款9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后,周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神木法院判决,周某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819000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在限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郭某某向神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神木法院发现西安雁塔法院在执行周某的另一起案件时,扣除案款后将拍卖房屋剩余款2348523.88元转给周某账户。转账当日,周某将该笔款项转移至其实际使用的其前妻父亲账户内,后周某将上述款项全部取现。神木法院发现该线索后,及时将周某拘传到庭,责令其将该款项交回,但周某拒不交回,被神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神木法院经研判认为,该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遂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神木市公安局,神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经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周某明知其有生效判决需要履行,仍在收到剩余款项的第一时间将款项转入其实际掌控的他人银行账户内并取现保存,上述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明显存在逃避强制执行的主观故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追回转移款项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属于主观故意制造执行困局,是对诚信秩序的严重破坏,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理应受到司法的严厉制裁。神木法院在执行期间,改变了“法院单打独斗、被执行人无所畏惧”的被动局面,形成了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相结合的强大合力,实现了“软约束”到“硬打击”的升级,将民事执行中无法解决的“顽疾”,通过刑事法律的手段进行根除,不仅实现了个案得以部分执行的法律效果,更是对企图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有力警示,有助于捍卫司法权威,筑牢社会诚信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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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利用亲属银行账户转移百万收入被判拒执罪
——黄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45500元及利息。因张某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黄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通知书限期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横山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张某在明知有生效判决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仍以首付加按揭的方式购买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个体运输,并使用其新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结算运费,该卡转存收入530000元,所进款项取现用于消费。后横山法院定期使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时发现了上述银行卡,遂将该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随后,张某开始使用其子女新办理的银行卡进行个人相关资金结算,收支合计达600余万元,并分别绑定了微信号码,以此来隐藏其收入,横山法院查明后,鉴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明知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仍未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财产情况,并使用其子女银行卡进行个人相关资金结算、转移财产等隐蔽手段产生高消费行为,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明显,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通过被执行人资金关联性采取执行调查措施,固定了关键的证明造成后果的微信流水、消费记录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打击,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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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转移名下房产规避执行移送拒执罪
——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清涧法院审理后,判决确定白某某、陈某某偿还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000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白某某、陈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还采取了一系列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清涧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位置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某拘传到庭,在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拟采取惩戒措施过程中,其主动提出当庭给付部分案款,剩余部分分期给付,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后续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面对陈某某的消极态度,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调查,清涧法院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最终在申请执行人的配合下,发现被执行人白某某的一条重要转移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白某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显示,其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在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的情况下,紧急转移到其他人名下,企图以此逃避执行,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清涧法院随即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下,白某某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申报财产、积极筹措资金,将全部执行案款偿还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清涧法院通过执行调查措施调取其不动产信息记录,精准识别被执行人真实履行能力。迫于刑事追诉的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体现了刑事追责对破解执行难、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震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以打促执,实现了惩戒威慑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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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低价转让公司股权逃避执行 主动履行获不起诉
——郝某某与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郝某某与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榆林中院维持原判,判决郭某甲需向郝某某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若未按期履行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甲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郝某某向定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定边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定边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其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亦无证券、税务、车辆登记的反馈信息。按照上级法院确定的执行流程,随即启动执行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郭某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所持有的定边县浩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分别向其子郭某乙、郭某丙转让40%、30%的股权,且已经快速的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定边法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郭某甲意识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严重法律后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协商和解。郭某甲在短期内就筹集够资金向郝某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90余万元,并取得了郝某某的谅解。检察机关审查后,鉴于郭某甲在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侦查期间,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是彰显法律权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不仅会面临民事中的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体现了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严厉惩处态度。二是引导主动履行。本案中郭某甲在移送刑事侦查后主动履行义务并获得谅解,最终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树立了正面导向,即主动履行义务、争取权利人谅解,可获得从宽处理。三是保障权利人权益。通过刑事手段震慑拒不执行行为,有效推动了案件的执行,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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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隐匿收入逃避执行 移送拒执自尝苦果
——王某某、吴某、王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榆阳法院就王某某、吴某、王某诉王某某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王某某向三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合计25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吴某、王某分别向榆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分别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郭家伙场村拥有小产权房屋并对外出租。经榆阳法院核实,王某某从2021年起将房屋分别出租给案外人张某、耿某等人,年租金为35800元,截止2023年2月王某某已累计收取租金84400元。同时,在榆阳法院执行调查租金情况时王某某指使承租人张某向榆阳法院作虚假陈述。王某某在明知其负有多项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未向执行法院主动申报执行期间的租金收入,亦未用于履行债务,而是通过隐匿资金的方式规避、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王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在具有稳定租金收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财产、转移资金,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榆阳法院通过执行调查措施深入核实关联财产线索,精准锁定其隐匿的租金收入,有效揭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严重挑衅司法权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榆阳法院依法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体现了民事强制执行与刑事打击犯罪的有效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拒执犯罪、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坚定决心。此案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任何企图通过隐匿收入、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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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拒不报告不动产和收益信息被移送拒执罪
——高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白某某向高某某支付货款27600元。因白某某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高某某向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佳县法院向被执行人白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申报个人财产,但白某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在限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佳县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对其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等账户进行查控,成功扣划了账户内1693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后,执行干警多次与白某某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白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消极推诿,拒不履行,佳县法院遂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5年4月28日,佳县法院委托被执行人白某某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现场执行调查,得知白某某从事运输行业,有固定收入且名下有房产一处。佳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相关财产信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佳县法院依法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进行侦查,多次与白某某联系核实线索情况,严正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白某某这才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法院,将剩余案款一次性兑现。
【典型意义】
财产报告制度是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财产可以节省调查时间和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也能有效防范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且有相对固定的经济来源,但拒不向执行法院报告,不仅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更是公然挑衅司法权威,破坏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秩序。佳县法院及时移送犯罪线索,通过刑事追责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彰显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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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菊
审核:常 婷
榆 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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