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捐赠纠纷(2)再审法院为何不采信撤销某公证书决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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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叔令授权《亚洲周刊》发布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关于撤销(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和16777号公证书的决定》[(2017)浙杭证撤字第02号],被不少人理解为徐莺与庞赞臣之间没有外曾孙亲属关系,甚至有人认为,法院已经判定徐莺与庞赞臣之间没有外曾孙亲属关系。这种认识其实是误解,再审法院根本没有采信庞叔令提供的(2017)浙杭证撤字第02号这份证据。再审法院为何不采信?

事情起因是2015年第5期《三联生活周刊》刊发《庞莱臣“虚斋”名画:藏家的趣味》一篇文章。庞叔令认为文中“开展前,南京博物院请了庞氏后人、相关的画家与研究者一起开了座谈会。这是专注于研究中国绘画与思想的博士生徐莺第一次如此集中地看到虚斋的藏画。徐莺的外曾祖父庞赞臣是庞莱臣的堂弟,曾经是庞莱臣家族事业和公益事业上的总代理人。‘外曾祖父帮助庞莱臣打理家业,后来也是他的遗嘱执行人。这样一来,庞莱臣才可以潜心在收藏和书画保护之中。’这段描述,虽未出现侮辱性词汇,却体现为不当的言辞评价,贬低、毁损庞莱臣先生人格,并为公众传播,已经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庞莱臣先生的评价,构成对庞莱臣先生名誉权侵害。

苏州市某法院一审后,庞叔令未提起上诉,因《中国裁判文书》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无法打开,无法确定是徐莺,还是《三联生活周刊》或者是徐莺、《三联生活周刊》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后,庞叔令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庞叔令的再审申请书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庞叔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庞叔令的再审申请。

在裁定书中,对庞叔令提供的(2017)浙杭证撤字第02号这份证据不予采信是这样描述的:

“关于庞赞臣与徐莺之间身份关系的问题。无论庞赞成与徐莺是否外曾祖孙关系,既不会对庞莱臣名誉权构成侵害,也不影响关于前述文章争议内容侵害庞莱臣名誉权与否的认定,因而该事实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庞叔令对于庞赞臣与徐莺之间身份关系的确认也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而庞叔令针对庞赞臣与徐莺的身份关系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其为此现提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关于撤销(2016)浙杭证字第16776号和16777号公证书的决定》本院亦无需予以采信”。

因此,从再审裁定书中可以看出,庞赞臣与徐莺之间身份关系的问题人民法院并没有做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