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原告撤回起诉后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随州苏某彩钢有限公司诉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入库编号2025-12-3-016-002 / 行政/行政复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12.19 / (2024)鄂行终68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1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行政起诉后,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就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复议 撤回起诉 同一事实 同一理由 不予受理决定 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7日,湖北省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随州苏某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某彩钢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州某彩钢公司就该行政处罚决定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申请撤诉,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2024年6月6日,随州某彩钢公司就同一处罚决定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随州某彩钢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鄂13行初9号行政裁定:对随州某彩钢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宣判后,随州某彩钢公司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鄂行终689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13行初9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随州某彩钢公司撤回起诉后,在复议期限内以同一事由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否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该条款旨在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规则,防止当事人同时启动两种程序造成资源浪费和程序冲突,进而维护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秩序与效率。但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许可依法撤回起诉的,则不应当依据该条款否定其还可在法定复议期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理由在于:当事人撤回行政起诉的,案涉争议事项仍处于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的状态,允许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内申请行政复议,不会造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间的冲突及资源浪费,也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权利救济保障的制度初衷。

本案中,随州某彩钢公司确已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但从程序上看,该公司已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案涉争议事项未经法院审理,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其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尚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故其提起行政复议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撤销原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9条

一审: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13行初9号行政裁定(2024年7月15日)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鄂行终689号行政裁定(2024年12月19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