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导读】
2003年,河南平顶山市一起涉案90.1万元的银行出纳员吸收资金案,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竟然出现了四个不同的罪名: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法院审理阶段还争议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最终判决为诈骗罪。同一个案件,为何会经历如此曲折的罪名认定过程?
本文通过深度剖析田亚平诈骗案的裁判理由,对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四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差异,揭示罪名认定背后的法律逻辑。这不仅是一堂生动的刑法适用课,更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罪名辨析参考。
01 一个出纳员,三年骗取90万,却让公检法"吵"起来了
田亚平是中国银行平顶山市分行的一名普通出纳员。1999年8月,她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自己制作"高额利率定单",向亲朋好友宣称银行内部有高息存款业务。
这些所谓的"高额利率定单"看起来很像银行正规存单。田亚平偷偷盖上储蓄业务专用章,还趁同事不注意时盗盖了会计、出纳的私章。定单上写着诱人的高利率,让不少亲朋好友动了心。
三年时间里,田亚平先后从11名亲朋好友那里吸收了90.1万元现金。这些钱没有进入银行账户,而是直接装进了她自己的口袋。她用这些钱偿还个人债务、购买装修房屋、购买汽车,过上了看似体面的生活。
2002年9月,纸终究包不住火,田亚平主动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退赃41.4万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争议就来了。
公安机关认为:田亚平向多人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还本付息,这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吗?于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田亚平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应该以贪污罪起诉。于是案件移送法院时,罪名变成了贪污罪。
法院审理时:合议庭内部又产生了新的分歧。有法官认为,田亚平使用的"高额利率定单"盖有银行公章,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个案件,四个罪名,到底谁对谁错?
02 第一回合:她吸收的真是"公众"存款吗?
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毕竟,田亚平确实吸收了90多万元资金,还承诺高额利息,这不正是非法吸收存款的典型表现吗?
但法院仔细审查后发现,问题没这么简单。
根据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一个核心要件:必须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个"不特定对象"是关键。
什么叫"不特定对象"?就是向社会公众广泛吸收资金,吸收对象是开放的、不确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吸收对象。比如在街头摆摊、在网上发广告,吸引路人或网友来存款,这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再看田亚平的情况。她吸收资金的对象虽然涉及11人,人数不少,但经查明,这11人全部是她的亲朋好友。她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没有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而是利用熟人关系,在特定的圈子里进行。
这是向"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而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是天壤之别。
法院认定:田亚平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一回合,公安机关的定性被否定了。
03 第二回合:她侵吞的是"公共财物"吗?
检察机关将案件改为贪污罪起诉,理由是:田亚平是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应该以贪污罪论处。
这个定性看起来也很有道理。毕竟贪污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田亚平确实是国有银行员工,也确实占有了别人的钱。
但法院经过仔细分析,发现这个定性有两个致命问题。
第一个问题:田亚平侵犯的财物性质不对。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储户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原则上属于"在国有企业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可以视为公共财产。
但关键是,田亚平吸收的这些资金,根本就没有进入银行的账户系统。这些钱是亲朋好友直接交给田亚平个人的,从来没有成为银行的储蓄存款。
银行实际上并没有开展所谓的"高额利率存款"业务,这完全是田亚平虚构出来的。既然这些钱没有进入银行系统,就不可能转化为储蓄存款,也就不属于公共财物。
第二个问题:田亚平的行为方式不符合"利用职务便利"。
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便利条件。
田亚平是银行出纳员,她的职责是办理日常储蓄业务,负责保管本人印鉴和银行储蓄专用章。但是,向储户吸纳存款并不是出纳员的职权范围。更何况,银行根本就没有开展"高额利率存款"这种业务。
田亚平制作的"高额利率定单"是她私自伪造的,定单上的公章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私章,都是她趁同事疏忽大意时偷盖的。这只能算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职务便利是职权范围内的便利,工作便利只是因为在这个单位工作而产生的便利。比如你是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管理仓库物资,这叫职务便利;你利用在仓库工作的机会,趁人不备偷东西,这只是工作便利。
法院认定:田亚平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这一回合,检察机关的指控也被否定了。
04 第三回合:"高额利率定单"是伪造的银行存单吗?
法院审理阶段,合议庭内部还产生了一个新的争议:田亚平使用的"高额利率定单"盖有银行公章和会计、出纳的私章,看起来很像银行存单,是否应该认定为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从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个罪名的关键是:行为人使用的必须是伪造或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
那么,"高额利率定单"是不是银行存单呢?
法院进行了深入分析。银行存单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正式凭证,具有以下特征:由储户向银行交存款项,银行签发载有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内容的凭证;存款到期后,银行有绝对付款责任;可以挂失。银行存单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和结算凭证。
再看田亚平的"高额利率定单"。虽然它盖有银行公章和会计、出纳的私章,但这份定单是田亚平私自制作的虚假单据,银行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定单格式。银行从来没有开展过"高额利率存款"业务,这份定单在银行的业务系统中根本不存在。
这就是关键所在。伪造、变造银行存单,是指仿造或篡改真实的银行存单;而田亚平制作的"高额利率定单",根本就不是银行的业务单据,银行系统里连这种格式都没有。这不是伪造或变造真实凭证,而是凭空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凭证。
打个比方:伪造银行存单就像伪造人民币,虽然是假的,但模仿的是真实存在的货币;而田亚平做的事,就像自己画了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500元纸币",这根本就不是伪造,因为现实中压根不存在500元面值的人民币。
法院认定:田亚平使用的"高额利率定单"不属于伪造或变造的银行存单,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这一回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定性也被排除了。
05 最终答案: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
排除了三个罪名后,法院最终认定田亚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这个罪名的核心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先看主观方面。田亚平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她开始的想法是利用银行出纳员的身份取得亲朋好友的信任,让他们把钱交给她,用来偿还个人债务。但她连个人债务都无法偿还,银行出纳员的工资更不可能让她还上近百万的欠款。
田亚平明知自己根本还不起钱,却仍然向多人推荐"高额利率定单",骗取了近百万资金。这些钱除了还债,主要都用于购买、装修房屋、购买汽车等高消费。从她的行为看,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
再看客观方面。田亚平实施了典型的诈骗行为。
她虚构了"银行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让亲朋好友信以为真,主动把现金交给她。她自制虚假的"高额利率定单",偷盖储蓄业务专用章和同班人员印鉴,这些都是为了让"高额利率定单"看起来更像银行存单,让亲朋好友相信银行确实有这种业务。
这完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田亚平虚构了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隐瞒了银行根本没有这种业务的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
法院最终判决:田亚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06 为什么同一行为会出现四个罪名?
回顾整个案件,从立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起诉的贪污罪,再到审理阶段争议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最终定性为诈骗罪,这个"罪名之旅"揭示了什么?
第一,表面现象容易迷惑人。
公安机关看到田亚平吸收资金、承诺高息,就想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看到她是国有银行员工,就想到贪污罪;有法官看到"高额利率定单"盖有公章,就想到金融凭证诈骗罪。这些都是从表面现象出发的判断。
但刑法是严谨的,每个罪名都有精确的构成要件。只看表面现象,不仔细分析构成要件,就容易出错。
第二,罪名认定要"抠字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田亚平只向亲朋好友吸收,是"特定对象";贪污罪要求侵犯"公共财物",田亚平侵犯的钱没进银行账户,不是公共财物;金融凭证诈骗罪要求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田亚平的"高额利率定单"根本不是银行凭证。
每一个字眼的差异,都可能导致罪名的不同。这就是为什么说刑法是"魔鬼藏在细节里"。
第三,特殊罪名不能随意扩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都是针对特定主体、特定对象、特定行为方式的特殊罪名。而诈骗罪是一般罪名,适用范围更广。
当行为不符合特殊罪名的构成要件时,不能硬往特殊罪名上套,而应该回归一般罪名。田亚平的行为本质上就是诈骗,只是发生在银行环境中,涉及银行员工身份,容易让人产生错觉。
07 这个案例给律师和当事人的三点启示
启示一:被指控特殊罪名时,要仔细核对构成要件。
如果你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定要核实吸收对象是否真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只是向亲朋好友、熟人圈子借款,可能不符合这个罪名的要件。
如果被指控贪污罪,要核实侵犯的财物是否真是"公共财物",行为是否真是"利用职务便利"。如果只是利用工作环境的便利,或者侵犯的不是公共财物,可能不构成贪污罪。
启示二:罪名认定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规定的每个罪名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不能因为行为看起来"很坏"就随意扩张解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来认定罪名。
田亚平的行为确实恶劣,但不能因此就把不符合构成要件的罪名强加给她。法院坚持严格审查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最终得出准确的定性,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启示三:案件定性可能在不同阶段发生变化。
从公安立案到检察起诉,再到法院审判,案件的定性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正常的司法过程,反映了不同机关对案件认识的深化。
作为辩护律师,不能因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就认为罪名已经确定,也不能因为检察机关已经起诉就放弃对罪名的质疑。只要有理有据,就应该坚持提出辩护意见。田亚平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虽然最终仍然定罪,但罪名的准确认定,对量刑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都有重要意义。
08 一个案件的"罪名之旅",一堂生动的刑法课
田亚平案经历了四个罪名的"旅程",最终尘埃落定。这个案件不是简单的"同案不同判",而是同一案件在不同阶段、不同机关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公安机关从表面现象入手,看到吸收资金的行为;检察机关从主体身份入手,关注国有银行员工的特殊性;法院则对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得出准确定性。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刑法是精密的科学,每个罪名都有精确的边界。表面上相似的行为,可能因为一个构成要件的差异,而导致完全不同的罪名认定。这就是刑法的魅力,也是刑法的严谨。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这个案件提供了一个经典的罪名辨析范本;对于普通人而言,这个案件提醒我们:遵守法律,远离诈骗,才是正道。
【素材来源】
本文案例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8集第301号指导案例"田亚平诈骗案",案号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平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案情涉及被告人田亚平利用中国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建东支行橡胶坝分理处出纳员身份,自制"高额利率定单"骗取亲朋好友现金90.1万元的行为定性问题。
文中所有人物姓名均为案件真实姓名,但涉及具体个人信息已作模糊处理。本文配图为示意图,与案件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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