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板凳飞出饭店,砸碎了一个孩子的童年,也砸出了一场牢狱之灾。酒后失控的代价,远比想象中沉重。

“这是个意外,但我们不推卸责任,孩子是受害者,我们是过错方。”徐某的妻子在电话那头声音低沉。

2025年7月6日晚上,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一家牛肉火锅店外,39岁的徐某喝醉后与同桌发生争执,抡起凳子砸向同伴。

这时,8岁的小盛正骑着车路过,飞出的凳子反弹砸中了他的头部。

监控显示,男孩瞬间头破血流,倒在路边。经诊断,小盛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血肿,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一、事发经过

板凳横飞意外伤人,醉酒失控是根源。当晚8点多,徐某在火锅店与朋友喝酒聚会。酒过三巡,几人因劝酒发生推搡。

喝高了的徐某突然抄起店里的长凳,朝着同伴高某砸去。就在这时,骑车路过的小盛正好经过,板凳砸中高某后反弹,结结实实地击中了孩子的头部。

血迹迅速染红了孩子的头发和脸颊,周围食客惊呼声四起。徐某愣在原地,直到有人报警。

轻伤一级鉴定结果,疼痛不止于皮肉。医院检查显示,小盛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伴血肿。

按照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种损伤已达到轻伤一级标准。这意味着已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对孩子而言,除了身体上的创伤,心理阴影同样不容忽视。家属表示,孩子事后一段时间不敢独自出门,夜晚常常惊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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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出炉,寻衅滋事罪成立。2026年1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官渡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作出判决: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徐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并造成他人受伤,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但前科劣迹影响量刑。判决书显示,徐某曾两次被警方行政拘留,属于有劣迹前科

虽然徐某当庭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其过往记录和本次行为造成的后果,法院最终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体现了刑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严厉态度。

三、普法分析

法律不因“误伤”改变定性,醉酒不是挡箭牌。徐某妻子反复强调“是误伤不是故意”,但这在法律上并不能改变行为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状态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徐某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构成寻衅滋事罪。

轻伤一级已是刑事门槛,积极赔偿或可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徐某造成小盛轻伤一级,基准刑期在三年以下。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最终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量刑合理。

如果徐某方能够积极赔偿受害者,取得谅解,可能对量刑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对孩子是受害者,我们是过错方。”徐某妻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判决结果,他们不会上诉

判决书显示,徐某是外来务工人员,此案发生前曾两次被行政拘留。这些因素都成为法院量刑时的考量依据。

法院判决后,有网友评论道:“喝酒误事!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有人表示:“轻伤一级就判两年,是不是太重了?”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看,判决体现了对公共场所暴力行为的“零容忍”,尤其是当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时。法律专家指出,这类判决具有警示意义,提醒公众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秩序,醉酒不能成为失控伤人的借口。

法律文书显示,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曾有劣迹前科,且伤害对象为未成年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从法律实践看,这样的判决体现了刑法的惩戒功能,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公共安全不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应得到特殊保护。

醉酒后的失控行为,法律不会因“无心”而网开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