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业界关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支持专利权人的判决,最终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该案涉及一项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替代燃料的环保技术装备专利,其审理过程不仅关乎两家北京环保科技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归属与市场竞争格局,更深层次地触及了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如何准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启示等一系列关键法律标准的适用问题,对类似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徐新明,北京专利律师,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服务产业覆盖芯片、新能源、通信、人工智能、互联网、化工、生物与生物医药、机械、信息技术、材料科技、电子工程、软件开发、多媒体、制造业等行业,致力于为不同领域的创新主体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支持。本次,徐新明律师将结合该案判决,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进行深入解读。
01案件缘起:一项环保专利引发的“无效”之争
本案所涉专利为名称为“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奈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某公司)。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推进,水泥行业作为高耗能产业,利用替代燃料(如生物质、RDF等)减少煤炭消耗成为重要转型方向,相关技术装备的研发与知识产权保护因而备受瞩目。
2022年10月,同业竞争者北京中某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润天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缺乏创造性。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作出第5614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奈某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024年8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奈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被诉决定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存在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无效宣告请求人中某润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和询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两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02技术核心:预燃炉结构参数之争
本专利旨在提供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其核心在于一种特殊的炉体内部结构设计。根据专利文件,该预燃炉包括设有给料口和喷吹风口的炉体,炉内依次设有水平的热解段(配有热解段炉排)、从上向下倾斜的燃烧段(配有多层呈阶梯布置的燃烧段炉排)以及水平的出料段。专利权利要求1特别限定了热解段的宽度、燃烧段的倾斜角度、单层燃烧段炉排的有效宽度以及相邻炉排间的高度等一系列具体数值范围。
奈某公司主张,该设计针对替代燃料特性,能够同时满足燃烧和气化两种方式,提高热利用率和燃料应用性能。中某润天公司则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了多份现有技术证据,其中最关键的两份是专利文献证据4(CN215676501U,一种多级空气预热装置)和证据5(CN113531541A,一种水泥窑的固废处置装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决定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4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水平热解段及其宽度等具体尺寸参数,而这些区别在证据5的启示下或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03一审波澜:法院撤销无效决定
在一审诉讼中,奈某公司提出了多项质疑。其核心观点认为,被诉决定错误地将本专利的“热解段”等同于证据4的“燃烧平台”,两者在功能(热解 vs. 燃烧)、对应的物料状态(经处理的替代燃料 vs. 未经处理的物料)以及对装置的要求上存在本质不同。此外,奈某公司认为,被诉决定将相关尺寸参数的选择简单归为“常规选择”缺乏依据,本专利通过特定的结构参数配合,解决了使预燃炉适用于多种替代燃料并优化性能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有益效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奈某公司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部分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证据4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热解段”和“热解段炉排”,被诉决定将两者直接对应认定不当。法院重新确定了区别技术特征,并认为基于这些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不同燃料特性可以满足燃烧和气化两种燃烧方式,能够适用于不同种类的替代燃料;提高热利用率以及替代燃料在应用过程中的性能表现”。由于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正确认定区别和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基础上重新审查。
04终审定谳:最高法厘清判断逻辑,维持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某润天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案件迎来了最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被诉决定对本专利创造性判断是否正确——进行了深入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明确指出,本专利的主题名称中“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属于用途限定,但该限定并未对预燃炉产品的形状和结构带来实质性影响。证据4公开的“多级空气预热装置”同样是一种预燃装置,且其处理的物料(如生活垃圾、废液等)与本专利的替代燃料相似,处理过程和最终去向(进入水泥分解炉)也相同。因此,主题名称的不同不构成实质性区别。
徐新明律师指出,针对本案最关键的热解段与燃烧平台之争,最高人民法院的论述展现了对技术方案本质的深刻洞察。法院认为,虽然本专利将第一级平台命名为“热解段”,但其说明书记载的工作原理显示,物料在该段进行“烘干和部分热解气化反应”,而反应温度、气源(三次风)等条件与证据4中“燃烧平台”上进行“初级预燃”的设置基本相同。更重要的是,法院查明本专利与证据4的专利权人实为同一主体——奈某公司,这进一步强化了二者技术同源性的推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产品结构和工作原理看,二者并无实质区别。物料在特定区段发生的是“热解”还是“燃烧”,主要取决于物料类型、温度、氧气含量等工艺条件,而非设备结构本身必然导致的、不可变更的差异。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平台是“水平”的及其宽度范围,并未对“热解段”附加任何能使其必然实现独特“热解”功能而排除“燃烧”的特定结构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支持了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区别,即主要在于“水平的热解段”以及热解段宽度、燃烧段倾角、炉排宽度和高度等具体尺寸参数范围。相应地,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被确定为“保证物料更充分的干燥和热解气化”,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更上位的多功能适用问题。
在创造性判断的关键第三步——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结合启示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据4本身已提示可根据物料处理量选择平台尺寸,且其第一级平台(燃烧平台)宽度明显大于后续阶梯,这体现了接收未充分处理物料的第一级平台需设计得更大这一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证据5则明确公开了阶梯炉中间距、倾斜角度等参数的选择范围。因此,在证据4公开了多级阶梯预热/预燃方案的基础上,为了优化物料处理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证据5的教导或根据常规设计需求,对各级平台的宽度、倾斜角度、阶梯高度等具体尺寸参数进行常规选择和优化,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这些具体参数范围的选择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公开、或属常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结论正确。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二、驳回专利权人奈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奈某公司负担。
小结
徐新明律师指出,本案的终审结果,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专利授权标准、促进专利质量提升的司法导向。在鼓励技术创新和保护正当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对缺乏实质性技术贡献的方案授予独占权,维护公有技术领域的自由竞争空间,对于推动环保产业在内的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构建健康有序的创新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判决生效后,该预燃炉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相关企业可在此基础上自由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竞争,从而有望加速水泥窑协同处置替代燃料技术的推广和进步,服务于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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