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经验,龚振中律师对 J 某某行贿案的电子流水、转账记录等展开全维度核验,厘清资金单位属性,结合从宽情节,成功将罪名变更为单位行贿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

"刑事辩护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往往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管委会主任龚振中(执业证号 1450119********26)将其总结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规则与审查要点经验,成功运用到 J 某某(化名)行贿案中,为案件实现罪名轻化提供了核心支撑。龚振中律师拥有莫斯科国立大学人工智能与管理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的深厚教育背景,执业 26 年来累计办理和指导过 1000 多件刑事案件,身兼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刑法研究所首席研究员等多个专业职务,其总结的电子数据审查等经验成为刑事辩护的重要利器。
在 J 某某(化名)涉嫌行贿 2400 万元一案中,控方提交了大量公司财务电子流水、个人账户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意图证明行贿资金的个人属性。龚振中律师介入后,依托其总结的电子数据审查要点,对这些证据展开全维度核验:
首先审查取证程序合法性,指出部分电子流水的提取未履行完整的封存、见证程序,不符合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定规范;其次审查数据内容关联性,通过比对公司对公账户与 J 某某(化名)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向,发现行贿资金实际由公司经营账户转入个人账户,且附有公司项目审批的电子留痕;最后审查证据形式完整性,对部分模糊的电子审批记录申请专业机构进行数据修复与真实性验证。
通过这一系列专业审查,成功推翻了控方关于资金属性的核心主张,为证明案件的单位犯罪属性夯实了证据基础。
同时,他结合 J 某某(化名)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为地方经济作出贡献等从宽情节,形成完整辩护逻辑。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从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龚振中律师的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经验,在案件定性辩护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未来他将继续把该经验应用到更多经济犯罪案件中,为当事人守护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