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先锋公司诉T公司等三被告“ 高炉煤气脱硫工艺”侵害 技术秘密案索赔5000万,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院改判认为, 涉案技术信息整体上符合关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具有秘密性;签订保密协议具有保密性;被诉J项目高达3亿多元具有价值性;北大先锋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T公司在M项目中实际接触了涉案技术秘密,在不到一年时间内J项目中使用了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在未供有效证据证明J项目技术来源的情况下,违反与北大先锋公司在M项目合作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在 J项目中披露、 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北大先锋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

根据J项目的约定,T公司系该项目的技术提供方,其在项目中的取酬数额4458万,即为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反映,且因技术秘密侵权直接决定了J项目的商业机会,故可直接将T公司的取酬数额全额认定为J项目的侵权获利;

T公司在与北大先锋公司明确签订了保密协议以及M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的情况下, 仍在J项目中披露、 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导致本案因涉及环保领域不宜判令停止侵权项目运行,其对自身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明知、客观上严重违约,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本院确定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因在上述补偿性赔偿基础上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超出了北大先锋公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请......5000万元全额支持

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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