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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因家庭在京已有住房,暂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有意购置改善型住宅。经考察,选定甲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总价约1220万元)。

因限购政策限制,张建国与外甥女李思涵协商,以李思涵名义购房。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书》,明确约定:

房屋由张建国全额出资;

所有首付款、贷款、装修款均由张建国支付;

李思涵名下收款银行卡、U盾、密码交由张建国指定人员保管;

房屋全部权利归张建国及其子女所有;

李思涵无条件配合未来过户或出售。

协议签订后,李思涵作为买受人,于2021年7月28日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合同所留联系电话均为张建国号码。

张建国实际支付:

首付款及定金共计488.82万元;

装修款65万元;

2022年3月至2024年8月,按月偿还贷款本息126.9万余元,全部资金来源于其个人账户。

2023年,李思涵丈夫表示“不再提供身份证件,拒绝配合任何手续”,导致甲公司虽已通知交房,张建国却无法收房。

诉讼期间,张建国已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并一次性结清全部剩余贷款。甲公司表示可直接变更购房人,无需撤销网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由张建国享有和承担;

二、甲公司于15日内向张建国交付一号房屋;

三、甲公司于3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张建国名下;

四、驳回张建国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存在真实、书面的借名买房合意

双方签订有明确书面协议,详细约定出资、权属、账户控制、未来过户等事项,且有第三方证人签字,足以证明借名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实际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首付款、装修款均由张建国直接或通过李思涵账户支付;

贷款由其持续偿还两年多;

合同所留联系方式为其本人;

→ 张建国是实际履约主体,李思涵仅为名义签约人。

房屋性质为普通商品房,非政策性住房

一号房屋为市场化商品房,不涉及保障房、经适房等禁止借名的特殊类型,借名行为未损害公共利益。

原告现已具备购房资格,过户障碍已消除

诉讼中,张建国已取得在京购房资格,并清偿全部贷款,抵押已解除,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现实条件。

开发商同意配合,无履行障碍

甲公司明确表示可通过系统直接变更购房人,无需撤销原合同,法院判令其协助过户具有可执行性。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书面借名协议是胜诉核心!本案因有详尽书面合同+证人+资金流水闭环,才获法院支持;

普通商品房借名,在具备资格后可确权,但政策房(经适房、公租房等)一律无效;

贷款必须由实际权利人偿还,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借款;

即使出名人反悔,只要证据充分+资格具备+债务清偿,仍可强制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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