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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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纠纷案件中,“未清算”“亏损不确定”是被告方常见的抗辩理由,部分案件中法院也会以此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那么,合作纠纷中法院以未清算、亏损不确定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是否合法?
最高院在《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不能仅以双方合作项目未经清算、亏损事实及数额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某某公司与马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开支、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后经合作各方协商决议,将项目建设房屋作为“利润”提前进行了分配。某某公司现以项目实际亏损为由,以合作方之一马某某为被告,起诉请求马某某返还已分配房屋的价款,并承担合作开发的亏损。某某公司作为合作方之一,与本案提前分配房屋及合作盈亏相关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某某公司起诉所列被告明确,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争议亦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
虽然某某公司与马某某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未经最终清算,但某某公司以案涉合作项目实际亏损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合作方马某某返还提前分配房屋价款并承担开发亏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依法通过实体审理作出裁判。二审法院仅以双方合作项目未经清算、亏损事实及数额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某某公司起诉,于法无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依法应当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周军律师提醒,合作纠纷中“未清算、亏损不确定”不能成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合法理由,仅可能影响实体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关键在于明确诉求的合理性、积极完成举证义务,必要时借助司法审计等程序固定事实。若对合作纠纷的起诉时机、证据准备等存在疑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规避诉讼风险。
桌面计算器旁写着协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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