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也敢出鉴定的吗?你听说过所谓的鉴定人竟不敢在鉴定书上签名的吗?你听说过一份伪造的鉴定书竟左右了刑事判决二十年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鉴定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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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这份所谓的鉴定并非是法医学鉴定书,而是书证审查意见书,因为鉴定书中记载的两位所谓鉴定人并未见到过被鉴定人,而仅是对书证的审查,对实际伤情并不了解,只是主观推测。例如记载有张口受限,但却没有写出关键的涉及轻、重伤的受限尺寸。虽记载了六份口腔全景片,但却隐匿了左右面部严重不对称构成毁容、以及张口度小于1.5厘米、9颗牙齿折断脱落和脑外伤综合症等重伤伤情,而且还特别明确仅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显然并非是最终结论,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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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日生效的司法部2001年(09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第42条规定:“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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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令人质疑的是,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份涉嫌伪造的鉴定书中,不仅隐匿伤情,而且也没有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记载和鉴定人的签名,显然依法无效。但这份无效鉴定不仅左右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且长达20年至今未纠。不知天津高法是在什么情况下公然出具的这份伪造鉴定,也不知这份左右了二十多年刑事错案的无效鉴定何日才能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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