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公司的认缴出资尚未到期,便开展减资操作,且未在减资范围内从公司取回出资或对应资产,该瑕疵减资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减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公司存在该类瑕疵减资行为且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减资股东需在减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首先,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目的是防范公司资本非正常减少、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即便公司认缴出资未到期,减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债务仍决议减资,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可参照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规则认定股东责任。其次,即便公司减资后又增资甚至超额增资,恢复或超出减资前的资本状态,也无法弥补减资程序的瑕疵,因为减资与增资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增资不能抵消减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潜在损害。此外,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责任认定标准明确,需从严判定股东责任,将责任方式限定为减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认定既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本意,也能督促公司及股东履行法定的减资通知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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