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男子张先生为娶万某,前前后后花费53万余元彩礼,二人仅办婚礼未领结婚证。婚后4个月,已怀孕的万某回娘家后便不再返回,张先生认为遭遇骗婚,起诉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法院经审理,区分了彩礼与恋爱赠与的范畴,结合双方共同生活、女方怀孕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万某返还22万元彩礼,二审维持原判。本文结合案件梳理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探讨婚恋中彩礼与赠与的边界,引发大众对婚恋纠纷的思考。

一、一见钟情豪掷53万,办了婚礼却没领证

安徽淮北的张先生和万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张先生对万某那是一眼就相中了,为了追到心上人,花钱一点都不含糊。

俩人刚确定恋爱关系,张先生家人就直接给了万某10.8万元见面礼,连陪同相亲的人员都拿到了3000块红包。这波操作直接把万某都给惊到了,没想到张家这么豪爽。

后来俩人发生关系谈婚论嫁,张先生更是大手笔:给了18.8万元的大礼,礼菜折现2万元,买三金花了4.5万余元,还送了价值6199元的手机、2.1万元的黄金项链。

2025年2月3日,俩人风风光光举办了婚礼。接亲的时候,张先生给小舅子包了1万元上车礼;万某到了张家改口叫爸妈,又拿到2.2万余元改口费。

这么算下来,从恋爱到结婚,张先生在万某身上花的钱,加起来足足有53万余元!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俩人只办了婚礼仪式,压根就没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在法律上根本不算合法夫妻。

婚后没多久,万某就查出怀孕了,张先生一家人高兴得合不拢嘴,对万某更是捧在手心里疼。可谁能料到,2025年6月14日,万某说想回娘家看看,张先生开开心心送她回去,这一送,人就再也没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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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娇妻失联怒告骗婚,法院区分彩礼与赠与

张先生一开始还以为妻子只是在娘家小住,可等了好久都没动静,联系万某也没回应,上门去接人也被拒绝。这下张先生彻底火了,自己掏心掏肺花了这么多钱,结果媳妇跑回娘家不回来,这不是骗婚是什么?

一气之下,张先生把万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53万余元,不仅包括各项彩礼,连恋爱期间给万某买衣服、化妆品的钱都算在内。

法院一审调查后,首先就否定了“骗婚”的说法,同时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哪些钱算彩礼,哪些钱只是恋爱赠与。

法院认定,张先生支付的10.8万见面礼、18.8万大礼、4.5万余元三金、2.1万黄金项链、1万上车礼、2.2万余元改口费、2万礼菜折现,这些都是为了结婚而支付的财物,共计42万余元,属于彩礼范畴。

而张先生主张的中秋、春节送的礼物,因为万家也有回礼,金额又不大,法院判了相互抵消。至于恋爱期间发的红包、买衣服化妆品的钱,法院明确说了,这些属于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算彩礼,是张先生自愿赠与的,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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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没领证彩礼该不该还?怀孕和共同生活影响返还比例吗?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就是没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彩礼该不该返还,以及女方怀孕、双方共同生活,会不会影响返还的金额。

1. 没领结婚证,彩礼应当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张先生和万某只办了婚礼没领证,在法律上不算夫妻关系,所以张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肯定是要支持的。

2. 彩礼和恋爱赠与的区别

很多人分不清彩礼和恋爱中送的礼物,其实两者差别很大。

彩礼是基于当地婚嫁习俗,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金额通常比较大,给付目的很明确;而恋爱赠与是男女双方在交往中,为了增进感情自愿送的礼物、发的红包,比如情人节的鲜花、生日红包、日常买的衣服化妆品,这些都不是为了结婚而给的,属于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就像《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节日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

3. 怀孕和共同生活,会降低彩礼返还比例

虽然没领证彩礼该还,但也不是全部返还。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女方是否怀孕、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

本案中,张先生和万某共同生活了4个多月,万某还怀了孕,这些都是法院酌情减少返还金额的重要原因。所以最终法院没有判返还42万彩礼,而是判了返还22万。

结论

这起53万彩礼纠纷,最终以女方返还22万落下帷幕,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个判决。其实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结婚一定要先领证,这不仅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也能避免很多彩礼纠纷;另外,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大家一定要分清楚。

不过这事也确实有争议,有人觉得张先生花了53万只拿回22万太亏了,也有人觉得女方怀着孕,返还22万已经不少了。那么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如果你是张先生,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大河报平顶山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