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作品独创性与有形形式的理解
——孙某诉马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9-2-158-016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9.13 / (2016)最高法民申 213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上是唯一的,那么其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因为,其无法呈现出作品与已有作品的差异性或者最低的创造性,更无从寻找所谓个人的印迹,在理论上无法产生归结于作者的结果,在现实上也是无法与已有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区分的。著作权法保护那些凝结了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归其所有,作者的智力劳动须借助于特定的形式予以传达,这是作品须具备有形形式的本质含义。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侵权 ;作品 ;独创性 ;有形形式
基本案情
孙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创作的《716预测817行情趋势方向图表》 及其分析结果具有独创性。该图表作品无论是设计格局、颜色搭配、标识标注以及用途等,都具有明显的独创性。马某在2013年7月25日至8月25日期间使用该图表的提示,共投资了140箱鸡苗,按当时市场赢利每箱平均9800元计算,共赢利135万元,按之前双方约定应付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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