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并购和投资领域,股权代持(Nominee Shareholding)并不罕见。通常剧本是这样的: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原因不便露面,找个显名股东(代持人)在前台签字画押。只要大家相安无事,这就是个普通的商业安排。但一旦利益足够大,或者双方关系破裂,代持人“假戏真做”,以此主张股权归自己所有,甚至反咬一口说代持协议无效,这才是考验法律功底的时候。
最近的一起案子就非常典型,它几乎囊括了代持纠纷中代持人(名义股东)最常用的几个“抗辩套路”,以及裁判是如何一一拆解的。对于在这个领域摸爬滚打的商业律师或投资人来说,这个案子有三个非常值得复盘的实务看点。
看点一:证据链的“闭环”比单一协议更重要
很多代持纠纷中,名义股东会攻击《股权代持协议》本身,比如声称是被胁迫签的、是虚假意思表示。
在这个案子中,上诉人(名义股东,某公司1)就主张代持协议是受某高官指示、胁迫签的,非真实意愿。但法院为什么没采信?因为被上诉人(实际出资人,某公司2)构建了一个证据闭环。
法院查明的事实展示了这样一个逻辑链条:
- 钱的来源清楚:并非某公司7欠某公司2钱,而是最早的债权关系源于2016年某公司7(出借人)与某公司8(后更名为某公司9,借款人)的《借款协议》,约定某公司8借款2000万元用于股权收购,这是后续债转股及代持的资金源头基础。
- 债转股及抹账逻辑通顺:2017年各方通过两份《抹账协议》完成债权债务的结转与股权对价的支付:先由某公司9、某公司1、某公司7、雷某四方签订《抹账协议》,约定某公司1欠某公司9的17.5%股权转款2625万元,通过“某公司1代某公司9向某公司7偿还借款本息2290万元、向雷某偿还个人欠款271.25万元”的方式抵扣;后某公司2、某公司1、某公司7、雷某再签《抹账协议》,明确某公司2应向某公司1支付的2625万元股权代持收购款,由某公司2直接代某公司1向某公司7支付2290万元,剩余335万元直接支付给某公司1,且某公司2已于2017年11月8日实际支付该335万元。最终实现“某公司2通过抹账+直接付款方式完成股权对价支付,股权登记在某公司1名下代持”的闭环。
- 对应关系明确:《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的代持标的(某公司3 17.5%股权)、对应价款(2625万元),与两份《抹账协议》中的股权转款金额、某公司2实际支付的335万元尾款完全匹配,形成完整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
律师视点:仅有一纸《股权代持协议》是单薄的。真正能锁死代持关系的,往往是“钱”的流向、“事”的背景与“协议签章”的三重印证。本案中,某公司2不仅提交了代持协议,更以借款协议、两份抹账协议、转账凭证完整还原了价款支付过程;且代持协议上某公司1的公章真实、法定代表人雷某一审时亦认可签字,即便其二审反言否认签字并申请鉴定,也未被法院采信。反观某公司1主张“被胁迫签署协议”,却未提交报警记录、验伤报告等硬核证据,自然无法推翻上述完整证据闭环。
看点二:那通“致命”的电话录音
本案中,有一个极具杀伤力的证据:通话录音。
当双方闹翻,准备对簿公堂前,实际出资人某公司2的监事阎某主动联系名义股东某公司1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并通话,判决书明确记录了核心沟通内容。
雷某:“阎总,阎大哥,股权肯定我不会要,这个股权不是我的,肯定会还给你这个实际控制人对吧?所有人是你的,这个肯定给你的,我肯定要把这个手机拿回来才能办……”阎某:“我现在就问你,与你手机在不在,收回股权不受影响,你就表个态。”雷某:“办,手机不在办不了。”阎某:“为啥办不了呢?”雷某:“办不了,这你懂的。”阎某:“你要办不了,我就办。”雷某:“办不了。”阎某:“你要办不了,那我就走法院诉讼程序了,你考虑吧。”雷某:“那走程序吧。好好,走程序。”
这段表述在法庭上极具证明力。尽管二审中,雷某试图反悔,辩称该沟通是“被胁迫且思维不清情况下的微信沟通”(非通话),甚至记不清是否为自己所说,但未提交任何反证。
法院的裁判逻辑十分明确:某公司1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认可雷某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的签名,二审中反言否认,违反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不予采信;同时,雷某在通话中关于“股权不是我的,肯定会归还”的表述,直接构成对代持事实的自认,结合其他证据可进一步佐证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律师视点:商业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完备性,而非仅依赖庭审辩论。双方尚未彻底撕破脸时的沟通记录(如本案通话录音),因较少存在刻意规避或虚假陈述的主观意图,往往更能反映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雷某的通话内容直接堵死了其后续以“受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否认代持关系的辩解空间,成为某公司2胜诉的关键证据之一。
看点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是万能挡箭牌
这是本案最精彩的法律博弈点。
名义股东某公司1眼看否认代持关系的抗辩难以成立,遂祭出“致命大招”:主张案涉代持协议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点:一是某公司2原股东为公职人员,通过无对价虚假转让股权隐匿实际控制人身份;二是某公司2的监事阎某为实际公职人员,案涉代持实际是为帮助正厅级干部高某隐匿资产,因此代持协议应属无效。
他们的逻辑是:这股权其实是某位“干部”高某的,你们让我代持是为了藏钱,这是违法的,所以法院不能支持你们把股权拿回去。这招看似“玉石俱焚”,实则非常凶险。如果法院认定代持无效,股权可能真的就拿不回去了,或者面临行政收缴。
但裁判认为:
-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未完成:某公司1主张代持为掩盖非法目的,核心依据是“高某指示”“阎某为公职人员”“某公司2原股东为公职人员”,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上述事实,仅凭口头陈述无法支撑其主张。
- 区分法律关系,刑民交叉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即便某公司1主张的“公职人员隐匿资产”属实,该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应由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查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除非能证明代持协议本身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否则不能直接认定民事代持协议无效。
- 聚焦核心争议,尊重契约精神:法院审理的核心是“代持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某公司1无法举证证明非法目的存在的情况下,应优先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代持协议有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约定。
律师视点:实务中,部分当事人会试图通过“指控刑事犯罪”“主张非法目的”等方式搅浑案件焦点,阻碍民事案件审理。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极具指引意义: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若无确凿证据证明民事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某公司1签字盖章确认代持协议,享受了代持相关权利,却在需要履行义务时以“配合反腐”“非法目的”为由反悔,本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缺乏铁证的情况下,自然无法得到司法支持。此外,某公司1还据此申请将相关线索移交有权部门、中止审理本案并追加第三人,但均因缺乏事实依据被法院驳回。
结语
本案二审最终驳回某公司1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确认某公司2与某公司1的《股权代持协议》于2024年6月21日解除,某公司1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某公司2将其持有的某公司3 17.5%股权(对应出资额2625万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它给商业人士的启示是深刻的:
对于实际出资人,完整的“资金支付-协议签署-履行凭证”证据链是核心保障,不仅要签订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更要留存好出资款支付凭证(如本案的借款协议、抹账协议、转账记录);同时,在争议发生初期,要注意固定沟通记录(如通话录音、书面函件),必要时及时向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发函告知显名意愿,确保显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筑牢资产安全的护城河。
对于代持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签署代持协议前充分评估风险,签署后严格履行义务;切勿抱有“口头抗辩即可推翻书面协议”的侥幸心理,尤其是在无任何证据支撑“受胁迫”“非法目的”等主张的情况下,试图以宏大叙事否定契约效力,大概率无法得到司法支持,反而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及诉讼费用。
毕竟,商业交易的底色,是契约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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