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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早年与前妻育有一子张强、一女张丽。2002年两人离婚后,张建国于2010年与刘芳再婚,此后一直共同生活。2022年底,张建国因病去世,未留遗嘱。

张强、张丽作为子女,起诉继母刘芳,要求依法继承张建国名下的两处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某安置小区,系张建国原宅基地拆迁所得;

二号房屋:位于某镇小区,无产权证。

两人主张:两套房均属父亲遗产,应由三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配偶)平均分割。

刘芳坚决反对。她提出:

二号房屋是自己2002—2003年全额出资购买的婚前财产,有定房协议、购房合同和付款收据为证;

一号房屋虽在婚后签订安置协议,但源于张建国婚前宅基地,且拆迁时仅有他一人户口在册,应属其个人遗产

更重要的是,张建国晚年患多种疾病,十年间均由她贴身照料、陪诊就医,而子女长期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庭审中,张强、张丽质疑二号房屋是“借名买房”,称父亲曾转账资助刘芳购房,但未能提供任何转账记录或出资证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二号房屋:认定为刘芳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子女无权继承;

一号房屋:虽未取得房产证,但确认为张建国个人遗产,由三人按份共有——

刘芳占40%份额,张强、张丽各占30%;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二号房屋购买时间早于婚姻近8年,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均登记在刘芳名下,原告主张“借名买房”却无任何出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一号房屋系婚前宅基地拆迁安置所得。尽管安置协议在婚后签署,但:

拆迁院落为张建国婚前分得;

户口簿显示仅张建国一人在册;

刘芳自认未参与原房屋建设。

故该房属于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份额可不均等。

刘芳提交了长达十年的就医陪护记录、医疗票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原告未能举证履行赡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法院特别指出:配偶基于婚姻关系照顾患病一方,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认可的“多分”依据。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小产权房也需确权来源。

即使无房产证,只要能证明购房时间、出资人、合同主体,仍可认定归属。主张“借名买房”必须提供出资流水、代持合意等直接证据。

拆迁安置房不等于婚后共同财产。

若安置利益源于一方婚前房产或宅基地,且配偶未参与原房建设、无户口登记,通常视为个人财产的延续。

赡养事实决定继承份额。

法院越来越重视“谁实际照顾老人”。保留陪诊记录、缴费凭证、护理协议等,可在继承纠纷中争取更大份额。

子女不能仅凭身份当然均分。

有扶养能力却未尽义务者,可能被认定“应当少分甚至不分”。亲情不能代替证据,赡养需“留痕”。

如您正面临再婚家庭房产继承、拆迁利益分割或小产权房权属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财产来源与赡养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丧失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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