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案件中,保姆石某与被照顾的老人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石某为其养老送终,李某则将名下房产遗赠给石某。然而,在李某去世后,石某与老人子女就该房产的继承问题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房屋由李某的三名子女法定继承。这一判决或许可以让大家认清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一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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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通常为需要扶养的自然人)与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则于其去世后将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或全部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该协议的核心在于“双务”,即双方均负有明确的法律义务:

对于扶养人来说,扶养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对遗赠人生前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以及死后的丧葬事宜。这种扶养应当是持续的、实质性的,并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旨在保障遗赠人安度晚年。

而对于遗赠人来说,则需要协议所涉财产不存在争议和纠纷,保障该财产能于其死后顺利转移给扶养人。

而在该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决石某不能依据协议取得房产,关键在于查明了其未“全面履行”扶养义务的事实。从经济供养方面来看,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费用及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均通过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这与协议中的约定不符,石某并未在经济上履行对老人的扶养义务。从生活照料方面来看,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并履行妥善照料义务,但结合李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和多次报警的实际情况来看,石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绝非获得财产的捷径,而是沉甸甸的责任承诺。扶养人不能因为想要尽快得到财产就不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这样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若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扶养人也要具备取证意识,妥善保存承担费用(如医疗费、生活费票据)、提供照料(如就医记录、日常沟通记录)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运行的核心基石在于诚信与切实履行。因此,一旦签了遗赠扶养协议,一定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即使无人监管,当纠纷产生时,法律也会依据证据,严格审查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审查财产处分的合法性,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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