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环节的认罪认罚协商中,有些检察官会对犯罪嫌疑人说,签了认罪认罚协议就正常判,不签就从重处罚。这种说法背后的逻辑很直接——一旦签署,检察官的工作量大幅减少,开庭压力降低,后续流程能快速推进。但对嫌疑人而言,这更像一种隐性胁迫:他们可能因羁押状态、缺乏法律知识,误解不认罪的后果,或是在信息不对称下,被迫放弃对公正的进一步追问。司法的使命是守护公平正义,可当效率的考量挤压了权利空间,认罪认罚的核心——自愿性,就成了需要警惕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前提,程序上要求检察官明确告知权利、听取辩护意见,甚至同步录音录像。但实践中,权利不对等的情况普遍存在。有的检察官会提出有期徒刑A至B年的模糊量刑建议,让嫌疑人觉得不签就会落到更重的区间;看守所的值班律师形式化签字现象突出,尤其是法律援助资源匮乏的地区,律师很难实质性审查认罪的自愿性。有基层法院调研显示,约30%的认罪认罚被告人明确表示,担心上诉会导致更重刑罚,不如接受一审结果。这种恐惧背后,是对法律后果的误判,更是自愿性的缺失——他们不是“心服”,是“口服”。
更值得关注的是,认罪认罚的泛化适用,正在削弱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目标。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大量认罪认罚案件里,法庭调查与辩论被极大简化,证人、鉴定人出庭率进一步降低,证据的当庭质证变成书面审查。法官的裁判重心,从独立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处何刑,偏移至审查认罪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就像律师李向安指出的,当协商取代审判,合意覆盖查明,失去的不仅是一场庭审,更是对客观真相不懈追求的司法精神。审判本应是纠正错误、防范冤假的最后防线,可当它沦为对审前合意的确认程序,司法的公正根基就会动摇。
上诉权的保障,是另一个绕不开的争议点。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可能触发检察院抗诉,导致二审加刑。比如浙江某盗窃案,被告人因量刑计算错误上诉,检察院抗诉后刑期增加。法理上,有人认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的“契约精神”,但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能用效率否定权利。就像琚某忠盗窃案,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后以量刑过重上诉,检察院抗诉,虽然后续未加刑,但这种对抗让不少被告人不敢上诉——他们怕“上诉更重”,只能被动接受。
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误区:有的办案机关认为认罪认罚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忽略证据的实质性审查;有的法官对自愿性只做形式审查,导致被告人上诉时称“被误导”;还有的片面否定上诉权,用抗诉对抗上诉,这都是对制度的误解。认罪认罚的生命力,在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要让制度回归本意,需要推广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强化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限制检察院对技术性上诉的抗诉权,更要让审判回到中心位置——只有当庭审真正审查事实证据,当自愿性得到实质保障,当上诉权不再被恐惧裹挟,认罪认罚才能真正实现“宽严相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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