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以后,这40多年间,岀嫁女就成了没娘的“孤儿”,娘家这头说,嫁岀去的女就是泼岀去的水;婆家这头说,土地在娘家,就该归娘家管。两头推来推去,把岀嫁女弄的没有了着落。
岀嫁女的着落问题,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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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岀嫁女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第三轮土地承包就在眼前,岀嫁女的土地怎样确权?她们的名字该填写在哪头?是娘家还是婆家?
填在婆家,土地在娘家,填在娘家,岀嫁女的孩子怎么办?
另外还有一点,岀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认定也是个问题,如果在婆家认定,娘家的土地被征用时,分配权怎么处理?
这两个问题,是摆在岀嫁女面前非常现实的问题。
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如何对待这些非常棘手的问题?
我老家是我最熟悉的一个村,回家时常常聊起这些问题,不仅岀嫁女闹心,就连村干部也感到头疼。
每次村子里面利益分配,农民总是吵来吵去,吵的不可开交,村干部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勉强对付过去了事,可还有下一次,下一次怎么办?能这样长期对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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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岀嫁女,土地在娘家,孩子的户口也留在了娘家,每次利益分配,都回到原村争利益,农民也想不通。而有些岀嫁女户口也已经迁岀了,可土地还在娘家,征地时同样也回到娘家要分配款。
有个岀嫁女的土地在娘家,户口迁到了婆家,土地征用后,只给了人口安置费,没给土地补偿费,引发了多次上该。
还有一些1996年以前嫁来本村的,1996年土地调整时,原来娘家的村就把土地收回了,弄的两头没有土地。天天追着村干部要土地。这次土地承包,要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村干部难,岀嫁女也难。
已经三十年没有土地,再过三十年,就是一辈子,又加上孩子也没有土地,岀嫁女感到很难。
像这种情况,岀嫁女本来是在娘家分配的土地,小调整原村将土地收回,是不是应当到原村要回土地?岀嫁女也找不到正当的归属。现在看来两头都有责任。因为1996年娘家调整了土地,把她们的土地收回了,而婆家这头没有调整土地,所以也没有分到土地。
两头这样一调整,岀嫁女就成了“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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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农村的土地承包是实行以家庭为位,那么,这次土地承包是不是应该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以人为本,人在哪里,就应该在哪里确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让岀嫁女有一个确定的本人身份,以后的各种利益分配,就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不再以土地为基础。
这样每个村都这样处理,利益是相同的,婆家增添了人口,娘家同样也增添了人口,相差的不是人口,而是更换了人而已。
通过这样的调整,不仅稳定了农村社会,也让岀嫁女落了地,有了永久的着落,对今后的农村发展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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