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从公司食堂楼顶纵身跃下,生命戛然而止。悲痛之余,围绕“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将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最终判决虽认定属“非因工死亡”,但公司因未缴纳社保需赔偿6.5万元。这起案件撕开了许多企业用工管理中一道隐秘的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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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溯:悲剧发生与争议起点

2021年2月,肖某入职某公司,但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一看似“节约成本”的操作埋下了重大隐患。

2023年6月的一个午后,肖某从公司食堂六楼顶跳下,当场死亡。悲剧发生后,家属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5000元及抚恤金60980元。公司则强烈质疑:“员工自杀,为何要公司担责?”双方争议的焦点正在于此。

法律核心:为何“非因工死亡”待遇仍需支付?

本案的判决逻辑清晰地呈现了两个层面的法律认定:

1. 定性:自杀不属工伤,但属“非因工死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自残或者自杀的”明确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与工作相关的工亡赔偿金等,家属无法主张。

- 然而,这并不排除其他法律规定的保障。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里的“非因工死亡”是一个兜底性概念,指所有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现行法律并未将自杀排除在此范围之外。因此,肖某的情况被依法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2. 归责:未缴社保,企业承担“替代支付责任”

- 这笔丧葬抚恤金依法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由于公司从未为肖某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支付渠道缺失。

- 根据地方相关规定(如本案适用的省级通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法院的判决链条因此闭合:公司违法未缴社保 → 员工法定社保待遇落空 → 公司须直接承担本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

- 这6.5万元,本质上是企业因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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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判决背后对企业敲响的三重警钟

这个案例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1. 社保是“法定义务”,更是“风险屏障”

许多企业误将社保视为可压缩的成本。事实上,社保是法律强制的义务,更是企业转移重大用工风险的核心防火墙。

2. 管理责任超越“工伤”范畴

企业常误认为“非工伤即无责”。本案判决揭示,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全面的法定义务。未缴社保的过错,足以使企业在非工伤事件中承担独立的、数额可观的赔偿责任。

3. 人文关怀与合规底线

尽管本案在法律上聚焦于社保责任,但悲剧发生在工作场所,值得所有管理者深思。建立员工关怀机制、关注心理健康与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缴纳社保同样重要,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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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肖某的生命无法重来,而6.5万元的判决犹如一记响亮的警钟。它警示所有企业:逃避社保缴费义务,无异于在法律风险中“裸奔”;任何试图在员工法定权益上“节约成本”的侥幸心理,最终都可能让企业付出更为沉重的经济与声誉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