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上隐匿法官姓名,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驳回通知书竟无审判员与书记员署名——此等操作,岂非将司法公开的阳光遮上“隐身衣”,让司法责任的“责任状”成了一纸空文?
最高法早已三令五申:裁判文书必须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案号作为区分案件次序的“身份证”必须保留,隐去法官姓名与案号,显属对司法公开规则的公然违背!
看那《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白纸黑字写着: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必须按顺序署名;独任审理的,署“审判员”;书记员一律单独成行位于审判人员下方。这是司法责任制的刚性要求——署名即认责,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岂容“XXX”的模糊处理将责任抹得一干二净?再看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明确回应:上网文书仅隐去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等身份信息,审判人员姓名、案号必须“裸奔”示人,这是保障公众监督、类案检索、学术研究的基石。
成都中院、四川高院的驳回通知书连审判员、书记员的名字都敢“藏”,难道要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成“无名判”?让每一个错案都找不到“买单人”?
更荒谬的是,此类“误隐”并非个例——裁判文书网上竟有2万余篇文书将法官姓名隐为“XXX”,案号被模糊成“(2024)浙01民终XXX号”,连北京金融法院都出现“(XXXX)京XX民终XX号”的“密码式”案号。这哪里是“操作人员不熟悉规则”?分明是对司法公开精神的背离!案号是案件的“指纹”,法官姓名是责任的“烙印”,模糊案号让律师如何类案检索?让学者如何实证研究?让公众如何监督纠错?长此以往,裁判文书网将沦为“信息废墟”,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必将被蛀空!
最高法已雷霆出手:责令相关法院立即整改,明确“必须保留”清单——法官姓名、法官助理姓名、书记员姓名、案号一个都不能少;“必须隐名”清单——自然人身份证号、企业敏感信息等精准隐去。这不仅是规则的校准,更是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庄严重申。
成都中院、四川高院若仍执迷不悟,继续让驳回通知书“无名无姓”,便是对司法责任制的公然挑衅,对阳光司法的彻底背叛!
司法公开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不是“越公开越好”,而是“该公开的必须公开,该隐名的精准隐名”。法官姓名与案号,是司法公正的“双保险”,绝非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若连这两项都敢“隐身”,何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何谈“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此刻,我们正告:立即撤销所有“无名”裁判文书,按规范补齐署名与案号;对拒不整改者,严肃追责!司法的尊严,容不得半点“隐身术”;公平的阳光,必须照进每一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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