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掖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甘州区某茶叶商行销售的散装金骏眉红茶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茶叶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其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营规模小,涉案货值不足500 元,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证据并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免于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符合免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既守住食品安全监管底线,也充分体现执法温度。警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来源:甘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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