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如何自证"资大于债",不具备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的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要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了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据之一,即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一、区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与债务人的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及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的程序。

依据上述规定,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并不当然成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

如何依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取决于《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须具备的条件及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的规定。

具体而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为阻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应在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对象应为,虽然债务人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这是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举证较为困难,因此允许债权人通过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甚至仅证明债务人停止支付,即可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

在申请程序中,再由债务人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因此,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这一条件,即使债务人未提出对存在破产原因的异议,也不允许法院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直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错误认定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了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三个要件,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由并不只是债务人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还可能是受制于债权种类、债权人对清偿方式的要求等因素,债务人虽有资产,但暂无法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接受代物清偿等债的消灭方式导致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从而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因此,对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应以是否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为依据;即使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仍可能不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原因。

三、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债权人而言

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例如依据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作出的认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就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必因暂无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还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而放弃申请破产清算。

(二)、对债务人而言

收到法院关于破产申请的通知时须在7日内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对象是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

即使对部分到期债务暂时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这些原因并不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充分条件,因此异议重点应放在上述两项破产原因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可用以证明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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