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严格上说没有标准答案,要看各自的立场。

1、申请执行人是首轮查封债权人,有处置权,当然可以处置

这是从处置权的角度来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根本都不是首轮查封,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几个月不处置的,可以商请移送执行,但实务中,这玩意的实操性概率极低,毕竟没有哪个执行法官愿意为自己找事儿干,当然,有某些特殊的神秘力量除外。

2、无益拍卖是否一定不能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如前述规定所言,即便是无益拍卖,实际上,只要申请执行人坚持,是铁头法院还是会拍卖掉!

这种情况一般不常见,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做好了所谓的“鱼死网破,不给对方好”,也要把对方拉下水,往往就会采用这种玩法。

3、被执行人针对此种情况能否提出异议

这个依然要从两个角度来看,如果从程序上说,法院的拍卖、评估都是一个独立的执行行为,而只要是执行行为,显然被执行人也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但是

如果从结果上来说,按照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这显然不是否定评估的理由,更加不是撤销拍卖的理由,因此,结果上一定是被驳回!

可是话又说回来!

现实中,大多此类案件如果跟法官沟通,一般执行法官都会劝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搁置。尽管结果上提出异议会被驳回,但是,大多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如果收到执行异议,实际也会“不予处置”,只是不会有裁定书这么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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