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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我们企业有很多的境外业务,在支付境外单位服务费时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这些增值税我们当时也已作为抵扣处理。现在税务在检查时说我们这些代扣代缴的税费是属于境外单位的费用,不允许我们抵扣增值税。这样合理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贵企业购买境外服务所扣缴的增值税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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