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需要距离。要想实现公正,就不能允许任何人对自己司法。在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在罪恶与惩罚之间,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如同两个行为和两个行为人之间的正确距离的担保者。因此, 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使自己成为一个中立者,而不应当与自己的利益产生任何联系。

但是,众所周知,在我国,一位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基本上不可能被宣告无罪。换言之,即使其行为只是行政违法、甚至根本不违法,但由于已经被拘留、逮捕,一些司法机关仍会硬着头皮起诉和宣告有罪。

这主要是因为,现在通行的各种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泛滥,使公检法人员的执法、司法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直接挂钩。公检法人员为了避免自己的考核利益受损,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还要考虑如何处理才不至于损害自己的利益。为了维护自己以及同行的利益,便牺牲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益。

之所以说以牺牲被告人的利益为代价,是因为各项考核指标的设置,使得公检法认定的犯罪越多,所获得的利益就越大。换言之,各项考核指标基本上是打击犯罪的指标,而缺少人权保障的指标。这些指标不断强化公检法人员打击犯罪的观念,使得公检法人员认为“犯罪”打击得越多越好、对犯罪的处罚越严厉越好。

于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就会想方设法阻止法院判决无罪。同样,一审法官宣判后,也会阻止二审改判。因为二审的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考核。但二审法官的改判又是二审法官的一项成绩,这就形成了冲突。此外,考核不只是针对办案人员,同样也指向办案机关。在考核指标引导下,公检法机关也要尽可能使其办案人员满足考核要求。由于打击犯罪越多越能满足考核要求,所以,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此外,罚没收入表面上是上缴地方财政,但事实上大多返还给办案机关。于是,办案机关罚没得越多就越能获得经济利益,这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我十多年前就建议将所有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中央财政,从而避免趋利司法。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刑事司法就不可能有公平正义。

总之,不科学的考核指标的泛滥以及罚没收入的返还,使公检法机关及其人员形成了一个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群体,因而必然与行为人争夺利益。也就是说,在许多场合,只有牺牲行为人的利益,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由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缺乏清晰可见的界限,办案机关无论如何都可以讲出几点有罪的理由。所以,一旦行政违法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机关为了自身的各种利益,就不得不强行“走程序”,直到最终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