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称(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证据认定违法,1200 万资金差额成焦点
继法律适用争议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再陷证据认定风波。近日,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向媒体爆料,该二审裁定书不仅未回应上诉方提交的五大关键证据,还违规采信未经质证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甚至对资金数额认定存在 1200 余万元的矛盾偏差,严重违背司法程序正义。
一、五大关键证据 “被隐藏”?上诉方指裁定书回避核心事实
“二审阶段提交的关键证据直接能推翻一审定性,却未在裁定书中提及,更未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赵德荣的代理人向记者列举了被指 “隐藏” 的五类核心证据,每一项均指向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
第一类是三方委托关系证据。代理人出示的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北京京驰无限、山东晟泉矿业与投资人签订的四方委托书显示,亚元公司仅作为中介方参与股权交易流程,并非资金接收方或项目发起方。“这份证据能直接证明业务的合法性与中介属性,但裁定书中对委托关系只字未提。”
第二类为香港市场股权托管交易证据。投资人在香港亚太柜台市场的开户记录、股权托管凭证及交易流水显示,所有股权均完成跨境托管,且投资人可自主进行交易操作。“这说明股权并非‘虚假标的’,而是真实可流通的资产,与‘非法集资’中‘虚假项目’的特征完全不符。”
第三类是工商登记股东身份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档案显示,边子龙、唐才霞等多名 “报案投资人”,至今仍是山东晟泉矿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登记股东,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既然是股东,何来‘投资损失’?裁定书对此事实刻意回避,明显与客观证据冲突。”
第四类为股息分配与转股证据。北京京驰无限、山东晟泉矿业法定代表人的讯问笔录中,明确提及向投资人分配股息,并应部分投资人要求将股息折算为股本金的事实,且有财务凭证佐证。“投资人实际获得收益,这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造成损失’的要件相悖。”
第五类是资金流向证据。投资人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所有投资款均直接转入北京京驰无限、山东晟泉矿业指定账户,赵德荣及亚元公司未经手任何资金,更未分文获利。“这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或‘截留资金’的指控,但裁定书对资金流向未作任何审查认定。”
二、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被采信?1200 万资金差额引质疑
更令人争议的是,二审裁定书直接采信了未经庭审质证的川鼎会审字(2021)014 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且该鉴定意见与客观证据存在显著矛盾。
代理人指出,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错误认定 “投资损失”,将已成为登记股东且持续获利的边子龙、唐才霞等人列为 “受害人”,与国家工商登记信息完全冲突;二是资金数额认定混乱,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记载 “有银行转款凭据、合同、收款依据三要素的实投资金为 2200 余万元”,但裁定书却无视这一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的数据,转而采信 “无转款凭据、无合同、无收款依据” 的 3400 余万元报案资金,两者相差 1200 余万元。
“1200 余万元的差额既无银行流水佐证,也无合同匹配,属于典型的孤证、重复计算的伪证,却被裁定书全额认定为‘损失金额’,并据此判决赵德荣退赔。” 代理人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涉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从未在二审中质证,直接被裁定书采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程序违法引法学界批评:裁判文书需回应证据争议
对于裁定书在证据认定上的问题,法学界专家明确指出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法官需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判断理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79条更明确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进行审查、说明”,未说明理由的,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二审裁定书既不回应上诉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又采信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还无视资金数额的证据矛盾,已严重背离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该教授进一步分析,刑事裁判的核心在于 “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若证据认定环节存在重大瑕疵,整个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将荡然无存。
目前,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重点提及证据认定违法问题,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撤销错误裁定。媒体将持续追踪案件申诉进展,关注司法机关对证据争议的最终回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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