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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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常通过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胜诉撤销该约定后,往往希望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来保障债权实现。

那么,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被撤销后,能否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周某与刘某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通过离婚登记转移财产给原配偶的情形,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并取得胜诉判决,该判决撤销了被执行人与其前配偶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被执行人原夫妻共同财产中法定应得份额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可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列举了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符合追加、变更的法定情形和条件的,人民法院方可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某申请执行石某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9)粤148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权诉讼判决并未改变(2019)粤148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且依据撤销权诉讼(2021)粤14民终732号民事判决直接申请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的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被撤销,只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一步,而非追加配偶执行的法律依据。债权人不能仅凭撤销判决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通过申请执行恢复状态的财产、另案提起相关诉讼等合法路径,结合财产保全等措施,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债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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