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家” 是高频痛点问题。《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仅明确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但未对重新招标后仍不足 3 家的情形给出统一处理方案,导致实务中需依据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分场景适用,不同领域的规则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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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规章的规则差异梳理

招投标法规关于“投标人少于三个”及“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处理规定对比表

法规名称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处理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处理

关键差异点说明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未明确规定

基础法律层面未涉及二次流标后的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未明确规定

行政法规层面同样未作具体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未明确规定(但否决全部投标后,依法需重新招标)

主要规范评标行为,未直接规定二次流标后的项目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未明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四):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关键突破:
1.明确区分项目类型:
-依法必招且需审批/核准项目:需报批后可不再招标。
-其他项目(含非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2. 赋予招标人(对非强制招标项目)或审批部门决定权。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四):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关键点:
1.仅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项目。
2. 提供两个选项
-备案后可不再招标。
-对两家合格投标人开标评标。
3.未明确非依法必招货物项目的处理方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需满足: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两家开标的,两家投标人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要求且评标价均低于采购预算的,进入低价中标程序;仅一家满足的,可继续采购程序)

关键点:
1.提供明确且可操作路径:允许进入开标评标(可接受2家或1家)。
2.设定了严格条件:两家开标需均满足要求且低于预算;仅一家需满足要求。
3.流程导向:更倾向于推进采购流程而非直接终止。

总结与分析:

  1. 基础法律空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仅规定了首次投标人不足三个需重新招标,对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个的情形未作规定,这是实践中出现差异和困惑的根源。
  2. 部门规章的细化与差异:
  • 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办法:未突破上位法,未规定二次流标后的处理。
  • 施工招标办法:最大亮点是明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在二次流标后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赋予了招标人充分的自主权。
  • 对于依法必招且需审批/核准的施工项目,规定需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招标
  • 货物招标办法:仅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项目的二次流标处理,提供了备案后不再招标对两家合格投标人开标评标两个选项。
  • 未涉及非依法必招货物项目的二次流标处理,存在法律空白。实践中,可参考《施工招标办法》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精神(即招标人自行决定),或依据项目性质参照适用,但缺乏直接依据。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规定最为详细、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 核心是允许进入开标评标程序(接受2家或1家投标人),并设定了明确的条件(两家需均满足要求且低于预算;仅一家需满足要求),旨在推动采购流程继续进行而非轻易终止。这体现了国际招标中对采购效率的侧重,同时设定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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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差异点:
  • 处置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1) 报批/备案后可不再招标(施工-强制审批项目,货物-强制项目选项一);(2) 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招标(施工-非强制项目);(3) 允许继续开标评标(货物-强制项目选项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项目类型覆盖:《施工招标办法》覆盖最全(区分强制和非强制项目);《货物招标办法》仅覆盖强制项目,非强制项目存在空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针对特定类型项目。
  • 可操作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的规定流程最清晰,最易于执行;其他办法(尤其是报批/备案类)在具体操作层面可能仍需结合地方或部门规定。

建议:

  1. 明确项目性质:处理具体案例时,首要关键是确定项目的性质: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吗?(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如果是,属于施工、货物、服务(勘察设计)中的哪一类?该项目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是否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畴?
  2. 查找适用规定:根据项目性质,查找对应的专门规章(施工、货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具体条款。
  3. 填补空白与参考: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或服务项目二次流标,虽无直接规定,实践中普遍认为招标人拥有较大自主权,可参考《施工招标办法》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的精神,或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处理。但需注意潜在风险(如审计、合规性质疑)。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能有更细化的规定,需结合当地要求。
  4. 重视《机电产品办法》的参考价值:即使项目不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其“允许有限数量投标人进入评标并设定严格条件”的思路,在特定情况下(如项目紧急、技术特殊、市场供应方有限)且获得监管部门理解或批准时,可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参考,但需谨慎,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5. 程序合规性: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报批、备案、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继续开标),必须严格遵守相应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如报哪个部门、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备案、开标评标的具体条件等),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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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家的处理,本质是 “上位法留白 + 部门规章补位”的规则体系。招标人需摒弃 “一刀切” 思维,核心是根据项目类型和招标属性,精准匹配对应规章,既要保障采购效率,也要守住合规底线。

编辑:君说招采,转载本文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