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点,在于区分其与普通诈骗罪、民事欺诈的边界。不少人疑惑,有合同就属合同诈骗吗?拿了钱没及时还就是诈骗吗?关键要看两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行为是否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文玩交易案中,侯某某伙同他人虚构文玩藏品公司和信息认证中心,以帮忙出售藏品需先认证为由,诱骗被害人支付认证费。尽管用了委托认证协议的形式,但他们没有真实交易意图,所谓合同只是诈骗幌子,未体现平等互利的市场关系,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这说明,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不是形式上的合同,而是实质的市场经济交易合同——要规范财产流转、体现市场秩序,否则再像合同也没用。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边界,在履行意图和履约能力上最明显。比如有人收500万的货,470万卖掉补其他紧急窟窿,打算等回款后还钱却被抓——这种是民事欺诈,因为有履行意图和回款可能,并非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但浙江椒江的王某案不同:他根本没有毛纱库存,却发虚假仓库视频、伪造托运单(电话是自己的),骗张某打了5万余元货款,钱全用来还外债。这种就是合同诈骗——王某从一开始就没履行能力,目的就是非法占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的规定,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典型的合同诈骗常涉及虚构交易或伪造资质。比如四川绵阳的郑某案:他虚构路灯维修项目,与童某等多人签订分包协议,收15万、11.6万不等的保证金,钱转到自己账户还网贷和消费,最终被判三年三个月。还有湖南李某案:他虚构建材公司,用伪造产权证明作担保,收500余万预付款后逃匿,因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100万以上属特别巨大),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行为都利用了市场交易合同,破坏了行业秩序,且有明确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可总结为三看:一看主观目的——是否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还网贷而非生产经营,或根本无履约能力;二看合同属性——是否是工程分包、建材买卖等市场经济交易合同,体现财产流转;三看行为时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比如收保证金是合同履行环节,而非事后补签合同掩盖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还包括虚构单位、伪造担保、无履行能力诱骗继续履行、收财物后逃匿等情形。数额标准明确:个人诈骗2万以上属较大,20万以上属巨大,100万以上属特别巨大——王某骗5万属较大,李某骗500万属特别巨大,量刑差异明显。
线上交易要注意风险:尽量查交易对象的工商登记、过往记录,核实仓库视频、托运单等资料的真实性。遇到先打款再发货、保证金才能进场的要求,一定要多核实——合同诈骗的陷阱,往往藏在急着成交的催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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