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底,林静因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经朋友介绍,借用张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大兴的一套别墅(即“一号房屋”),总价553万余元。
购房过程中:
首付款166万余元由林静通过他人账户支付;
后续银行贷款由林静按月偿还;
房屋交付后,林静装修入住,并持续缴纳物业、水电、燃气等费用;
所有购房合同、房产证、还贷银行卡、U盾等原件均由林静保管;
2016年,林静又以张磊名义在同一小区购买了配套车库(即“二号房屋”),费用亦由其承担。
2021年,林静将一号房屋出租,租金由租户直接支付至其账户。不久后,张磊突然将房屋抵押给乙典当行借款200万元,并试图出售,严重威胁林静权益。
林静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为真实权利人,并判令张磊配合过户。
张磊辩称:
“我们根本不认识!房子是老板赠与我的,林静只是暂住。她没工作、没收入,怎么可能买得起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林静与张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林静代为清偿两笔抵押债务后,张磊须配合办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
这是一起无书面协议但凭“实际履行+长期占有”成功确权的典型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虽无书面协议,但行为足以证明合意
借名买房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依据。法院重点审查:谁出资、谁占有、谁持有权属凭证、谁承担义务。本案中,林静长期居住、持续还贷、保管全部原始文件,符合借名买房的实质特征。
出资来源不影响权利归属
虽首付款由第三人支付,但该第三人(林静前男友)出庭作证,明确表示“系替林静出资,房屋归林静”。法院认为,资金来源与权属归属可分离,关键在于实际权利人是谁。
登记人长期不主张权利,违背常理
张磊称房屋是“老板赠与”,却从未持有房产证、未还贷、未收租、未居住,甚至在长达7年中对房屋处置毫不关心,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行为逻辑。
抵押不能否定借名关系,但需涤除权利负担
法院认可乙典当行和银行的抵押权合法有效,但林静自愿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故在涤除抵押后,张磊应配合过户。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无协议借名买房如何确权”提供了清晰路径,三点经验值得借鉴:
“四有”证据链是胜诉关键
有出资(转账记录、付款凭证);
有占有(居住、缴费、装修);
有控制(持有房产证、还贷卡、U盾);
有收益(收取租金、管理房屋)。
即使无书面协议,只要形成完整闭环,法院仍可认定借名关系。
第三人出资≠第三人权利
若他人代付房款,务必让其出具《代付说明》或出庭作证,明确“系替借名人支付”,避免被误认为赠与或借贷。
及时涤除抵押,才能完成过户
登记人擅自抵押房屋,虽不影响借名关系认定,但必须先清偿债务、注销抵押,方可办理过户。建议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二次抵押。
✅ 对借名买房人的建议:
即使信任对方,也应签署简单《借名协议》;
所有付款尽量备注“购房款”;
定期留存居住、缴费、管理证据;
一旦具备过户条件,立即行动,切勿拖延。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擅长通过“行为证据链”构建胜诉基础,守护客户应得房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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