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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黄祖炎大道、景溪路等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拟涉及东山街道官坑村、石塘村、朱边社区,镜坝镇镜坝村、老镜坝村、联民村,龙华镇双江村,龙岭镇飞龙社区、向阳村、秀峰村、樟桥村,太窝镇西坑村、枫树村、蕉坑村,唐江镇章石村,朱坊镇积胜社区。

拟征地总面积433.011亩。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公园绿地、文化用地、社会福利用地、防护绿地、交通场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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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祖炎大道、景溪路等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拟订了黄祖炎大道、景溪路等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东山街道官坑村、石塘村、朱边社区,镜坝镇镜坝村、老镜坝村、联民村,龙华镇双江村,龙岭镇飞龙社区、向阳村、秀峰村、樟桥村,太窝镇西坑村、枫树村、蕉坑村,唐江镇章石村,朱坊镇积胜社区。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公园绿地、文化用地、社会福利用地、防护绿地、交通场站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433.011亩,其中:水田111.665亩,旱地100.7924亩,林地186.2072亩,人工高产油菜园、养殖坑塘及其他农用地5.118亩,建设用地29.2284亩;按土地权属分:东山街道官坑村高岸头组24.3285亩、薛屋组、钟屋组44.226亩,石塘村石塘组10.8555亩、角落坑组7.836亩,朱边社区上岗背组10.743亩、八岭排刘屋组、朱屋组0.645亩、大门组、栈房组121.8525亩、樟塘组18.405亩;镜坝镇镜坝村渡头组0.195亩、刘屋场组7.1835亩、下塘坝组2.6265亩,老镜坝村肖屋组4.9815亩、钟屋组0.8265亩,联民村新屋组6.9855亩;龙华镇双江村碧螺组4.2345亩、仙合组0.273亩;龙岭镇飞龙社区上屋二组0.945亩,向阳村河下组20.415亩、廖屋坝组16.647亩,秀峰村黄竹头组、祠堂下组、新屋下组、塘屋组0.7965亩,樟桥村大田坳组0.6705亩、老屋组、新屋组6.552亩、石坳子组15.669亩;太窝镇西坑村黄岭头组12.2085亩、林屋二组2.883亩、林屋十五组10.2285亩,枫树村焦公坑组2.0895亩、山孜李组13.698亩,蕉坑村下马岭组12.573亩、马罗坑组19.5195亩、上罗坑组1.4925亩;唐江镇章石村纸棚下组8.583亩;朱坊镇积胜社区塘三组13.038亩、塘头组8.8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25〕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东山街道、镜坝镇、龙华镇、龙岭镇、太窝镇、唐江镇、朱坊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 <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的通知》(康府发〔202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1日至2026年2月2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6年2月26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东山街道、镜坝镇、龙华镇、龙岭镇、太窝镇、唐江镇、朱坊镇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中心、东山街道、镜坝镇、龙华镇、龙岭镇、太窝镇、唐江镇、朱坊镇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黄祖炎大道、景溪路等项目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汇总表

3.黄祖炎大道、景溪路等项目用地青苗、果树、生产生活设施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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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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