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3年2月15日11点左右,孙某3(系原告滕某的配偶和原告孙某1、孙某2的父亲)突发昏迷,经120救护车送至被告处抢救治疗。在救治过程中,原告已向被告告知了孙某3有脑溢血既往病史并伴有多次呕吐症状。被告在未进行必要、充分的相关检测措施前,仅依据血化验报告便直接、武断地告知原告,孙某3患了重症肺炎,提出要采取气管插管的措施。
因原告提出不同意气管插管的创伤性措施,遂被告改为使用面罩呼吸机辅助通气进行治疗。在采用面罩呼吸机辅助通气后,孙某3的氧饱和度即恢复至90%以上,之后孙某3的生命体征呈持续平稳状态,未有氧饱和度下降、血压下降的病情反复,但仍处于昏迷状态。
被告按照重症肺炎的抢救治疗方案,对孙某3使用了血必净等药物进行静脉输液治疗。被告在次日安排孙某3做颅脑CT、胸部CT后诊断结果为昏迷、脑出血,此时孙某3病情加重,陷入重度昏迷。当天下午15点55分孙某3呼吸、心跳衰竭,被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
被告对孙某3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违一般诊疗规范,存在延误诊治的情形,且与孙某3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亦存在过错。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律师费由法院依法认定,鉴定费要求法院按责任比例认定。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鉴定结果】
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酌定为轻微原因。
【医疗过错】
1、患者孙某32023年2月15日11:19因“咳嗽气促加重1天”由120送至某某医院急诊内科,入院时被鉴定神志不清,氧饱和度90%等,诊断:呼吸衰竭、重症肺炎、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低血压、昏迷。患方放弃创伤性救治措施,予以面罩呼吸机辅助通气等保守治疗。
15:10患者呕吐淡绿色胃内容物1次。2023年2月16日8:30脱机改氧气吸入,8:46会诊有手术指征,家属拒绝,2023年2月16日15:55经治疗无效死亡。综上,依据病史资料,临床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及诊疗经过,临床推断患者孙某3符合脑出血后脑功能衰竭死亡。
2、患者孙某32023年2月15日11时就诊,以呼吸道症状、意识不清、氧合下降为主症。医方依据其病史、症状、体征、血气,考虑肺部原因致低氧血症的昏迷,建议气管插管以安全快速纠正低氧,符合诊疗常规。患方明确拒绝创伤性措施,医方予以面罩接无创呼吸通气,氧合逐渐回升。
至16时后基本平稳于98-100%,2023年2月15日夜间患者意识仍无明显好转,且伴有呕吐、高血压,医方应对昏迷原因进行分析。在细致查体的基础上,排除低氧、高二氧化碳、服药、脓毒性脑病等相关疾病后,应考虑存在中风可能。
可考虑与家属充分沟通以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如家属能承担检查与转运途中风险,可建议在试行脱机观察平稳后尽早行头胸部CT检查,如家属考虑风险较大,可继续观察治疗,而病历中未见夜班医方的相关沟通记录。
在2月16日8时后,医方开始试行脱机观察,辅助检查欠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延误诊治,存在过错。2023年2月16日8:46CT检查确认脑出血后,医方会诊建议手术,家属仍坚持保守无创治疗,上午昏迷加重、下午死亡,医方处置符合诊疗常规。
血必净为临床感染与脓毒症常用药,安全性较高,评价中药应从组方整体考虑,不能仅以单一成份确认其作用或副作用。依据现有材料,认定医方使用该药存在过错的依据不足。
3、某某医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与患方沟通不足,延误诊治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患者孙某3最终死亡符合脑出血并发脑疝并最终引起脑功能衰竭所致,其发生、发展、预后根本上系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
【判决结果】
2025年8月5日判决,被告担责15%,赔偿84293.34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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