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争议常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是定案关键。了解工期延误鉴定的规则与实操要点,能帮当事人更好维护权益。

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承包人提出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的,鉴定人按以下规定处理: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并发出指示的,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双方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的,鉴定人采纳该数额;未达成一致的,鉴定人通过专业判断作出鉴定;承包人通知后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鉴别判断。这里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尤为关键,若未通知,发包人对人员数量、机械数量等基础数据不知情不认可,鉴定单位缺乏基础数据将无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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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工期争议都能鉴定,需满足“案件事实需专业技术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的前提。能鉴定的情形包括:工期延误天数及责任主体需专业判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因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需专业量化。而以下情况不能鉴定:双方已达成有效结算协议,对工期及费用损失已确认;现有证据(如签证单、施工日志、监理记录)足以认定工期延误事实;鉴定申请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无法通过技术得出明确意见;单方委托且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对方异议的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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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需注意实操要点:首先,鉴定材料必须经法院或仲裁庭质证,施工图纸、变更单、签证单、验收记录等均需双方确认真实合法,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其次,鉴定事项要精准具体,比如“对2025年3月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及责任进行鉴定”,而非“对整个工程工期鉴定”,避免范围模糊导致周期延长。再者,慎重选择鉴定机构,优先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机构,若发现机构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及时申请回避。鉴定过程中要全程参与,现场勘验时到场核对,对鉴定机构的错误标准、遗漏材料及时书面异议。还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梳理专业问题,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质询,增强质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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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认定以合同约定为优先,合同明确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的,按约定处理。若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法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无约定时,按实际损失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如额外人工、材料费用)和间接损失(如错过最佳销售期的可得利益),但间接损失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与延误有因果关系。同时,受损方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的,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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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启动工期鉴定,仲裁庭需注意:鉴定申请需明确类别(工期延误责任、合理工期、实际开竣工日期等)、范围(争议部分)、依据(如合同清单价格、08定额);所有鉴定证据需经质证,避免“以鉴代审”;鉴定意见征求稿需发给当事人,及时纠正程序或数据错误。此外,注册造价工程师需在执业范围内执业(土木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安装4个专业),超出范围的鉴定意见可能无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虽已取消资质要求,但需确保鉴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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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期鉴定实践中,因当事人积极性不高、制度不成熟,启动鉴定的情况较少,且部分鉴定意见难适用。优化路径包括:法院强化引导,让当事人了解鉴定制度及效果;在委托鉴定系统增设工期鉴定机构名录,引入有经验的机构;引入专家辅助人,如专业技术评审、技术调查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辅助解决专业问题,提升鉴定意见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