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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单位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近期有几名农民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我们拖欠其202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约5.6万元。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公司在限期内提交该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台账,但由于项目现场管理混乱,相关资料未能完整保存,无法按时提供。请问在此情形下,劳动监察会如何认定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是否可能直接采信农民工的主张?

第一,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设定了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和台账保存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工资台账应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凭证或农民工本人签字等内容。

第二,实务中,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涉农民工欠薪案件时,普遍采取“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或保存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导致无法核实实际支付情况的,可依据农民工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在合理范围内推定其主张成立。若农民工已就其工作内容、出勤情况及工资标准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初步证据(如工牌、施工日志、班组长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的前提下,或多名农民工的陈述相互印证,且与工程进度、用工规模等客观情况相符,更易被采信,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工资台账等法定证据予以反驳,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采信农民工关于拖欠金额的主张。

第三,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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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台账等制度要求。一旦发生欠薪投诉,若无法提供法定台账,不仅可能被全额认定拖欠金额,还可能面临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罚款、限制招投标等行政与信用惩戒措施。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