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被投诉后,并非必然暂停开标工程招投标中,行政监督部门未书面责令暂停时可正常开标;政府采购中,财政部门未书面通知暂停时可正常开标。关键在于是否触发法定暂停条件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决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关键区别

1. 工程招投标领域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非强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可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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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采购领域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日

3. 异议 vs 投诉的核心差异(决定是否必须暂停)

事项

异议

投诉

提出对象

招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 / 财政部门

暂停要求

答复前必须暂停开标

处理期间不一定暂停(需行政部门书面决定)

法律后果

法定暂停义务

行政裁量权范围

二、不同情形下的开标判定规则

1. 仅提出投诉但未先提异议

  • 工程招投标:若投诉事项属于应先提出异议的范畴(如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行政监督部门可能不予受理投诉,此时可正常开标
  • 政府采购:同样遵循 "先质疑后投诉" 原则,未质疑直接投诉的,财政部门可能驳回投诉

2. 已提异议并得到答复后投诉

  • 异议已处理完毕,投诉不影响原定开标计划,可正常开标,除非行政监督部门书面责令暂停

3. 行政监督部门已受理投诉

  • 工程招投标:无强制暂停要求,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投诉内容、证据充分性、是否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责令暂停
  • 政府采购:无自动暂停机制,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才会书面通知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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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操处理流程与风险提示

1. 投诉处理的标准流程

  1. 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行政监督部门 / 财政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受理后,行政部门审查投诉内容,判断是否需要暂停开标
  3. 如需暂停,必须书面通知招标人 / 采购人暂停招投标 / 采购活动
  4. 未收到书面暂停通知的,招标人 /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原定计划开标

2. 风险防控要点

  • 先异议后投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投诉因未先提异议被驳回
  • 关注书面通知:开标前确认是否收到行政监督部门的暂停通知,无通知不得擅自暂停
  • 记录留痕:对投诉事项、受理情况、是否暂停等信息完整记录存档,以备核查
  • 及时沟通:收到投诉后主动与行政监督部门沟通,了解处理意见,避免违规操作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建议

1. 投诉事项重大且证据确凿

  • 即使未收到暂停通知,建议主动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意见,避免开标后因投诉成立导致中标结果无效,造成资源浪费

2. 临近开标期限但投诉刚受理

  • 可书面请求行政监督部门加急处理,明确是否需要暂停开标,确保程序合规

3. 政府采购项目

  • 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即使财政部门未通知暂停,建议主动沟通申请暂停,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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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与核心建议

招标文件被投诉后能否开标,取决于两个关键条件

  1. 是否已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异议程序(异议答复前必须暂停)
  2. 行政监督部门 / 财政部门是否已书面责令 / 通知暂停开标

核心建议

  1. 区分异议与投诉,严格遵守 "先异议后投诉" 原则
  2. 开标前必须核查是否收到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暂停通知
  3. 无暂停通知时,可按原定计划开标,但需做好投诉处理的后续配合工作
  4. 重大投诉事项建议主动与行政监督部门沟通,寻求合规指导,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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