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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1987年,北京胡同里,王建国用自己承租的一号公租房,和李国强“互换”了一套私房二号院。

为走房管手续,协议上写了李国强女儿李婷的名字——当时她才10岁。

但双方心知肚明:这不是真换房,而是王建国把公房承租权“卖”给了李国强,对方额外给了1000元现金和一辆自行车。

几年后,王建国反悔,1990年起诉要求恢复一号房屋承租权。

经过近两年审理,1992年3月,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李国强一次性支付王建国2500元,用于解决其住房困难,王建国不再主张房屋权利。

钱当场付清,案子就此了结。

谁料,30多年后,2021年,王建国再次起诉,称:“当年换房没过户,现在房子拆迁了,你们得把利益还给我!”

他还把李国强已成年的女儿李婷列为被告,理由是:“协议上写的是她的名字。”

李婷很惊讶:“我当年还是小学生,根本没参与这事。而且1992年法院已经判完了,怎么还能再告?”

更关键的是——一号房屋早在2000年前就已拆迁灭失,承租人也几经变更,最后根本不是李家持有。

面对这场“迟来”的诉讼,法院会怎么判?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驳回王建国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很明确:

本案所涉纠纷早在1992年就已通过法院调解彻底解决,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这意味着,无论当年是“换房”还是“买卖承租权”,35年后的今天,法律已不再受理。

法院怎么说?

法官重点审查了三个问题:

第一,这事是不是早就处理完了?

是的。1990年王建国就因同一事由起诉过,1992年双方在法院签署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补偿2500元,解决住房问题”,王建国签字认可。这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具有终局效力。

第二,现在起诉是不是太晚了?

根据《民法通则》(当时有效法律):

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最长保护期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本案中,换房发生在1987年,王建国1990年就知道权利“可能受损”,却直到2021年才再次起诉,远超20年最长时效,且无不可抗力等法定延长情形。

第三,能不能告李婷?

不能。李婷1987年仅10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实际参与交易,也未获得任何利益。1992年诉讼中,王建国告的是李国强,从未提李婷。如今把她拉进来,属于主体错误。

此外,涉案房屋早已灭失,承租人多次变更,李家早已不持有任何权益,所谓“返还拆迁利益”更是无从谈起。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一个重要提醒:

“历史旧账”不是永远能翻的。

法律设定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即使你一直不知道权利受损,超过20年也基本丧失胜诉权。

法院调解书具有终局效力。

一旦签署并履行,就代表纠纷彻底了结,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反复起诉。

房屋灭失后,物权主张将落空。

公租房本身不属个人财产,承租权又已转移,原承租人很难再主张后续拆迁利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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