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宣判。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害人家属胡女士提交了抗诉申请。1月26日,胡女士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该案的抗诉申请未获通过。
事发画面。
南都此前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孙某某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过时,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
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廖某宇驾驶车辆加速通过,并不顾孙某某劝阻持续加速行驶一段距离后,看见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殁年31岁),王某某(女,殁年30岁),胡某某(男,殁年不满1岁,由胡某抱在怀中)一家三口,廖某宇随即踩刹车和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因车辆速度极快而撞击到被害人,致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1月14日,被害人家属胡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当日下午,她将提交抗诉申请,“这段时间我们都是待在儿子的婚房里,哪里都不想去”。1月26日,胡女士透露,该案的抗诉申请未获通过。
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很有限。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无权直接启动二审程序,只能向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请求抗诉,最终由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被告人也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即生效,不会有二审程序;如果检察院决定抗诉,即使被告人不上诉,那么也必然会启动二审程序。
简而言之,在公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启动刑事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像这个案子,社会关注度高,按惯例,法院判决前是会和检察院充分沟通的,检察院的检察长也会列席法院的审委会,两家应该是达成了一致意见,检察院对死缓这个判决结果是不会持有异议的,所以检察院是不可能抗诉的。因此,该案被害人家属抗诉申请不被通过早在预料之中。
这个案子,如果被告人自己也不上诉,那么一审就是最终结果了;即使被告人上诉,因为上诉不加刑,在没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二审也是不会加重其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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