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检察院对一起所谓轻伤的刑事起诉案审查了150天的吗?你听说过检察院竟然采信不仅隐瞒伤情,且还已注明需检验复查的所谓鉴定的吗?你听说过检察院竟对聚众致人重伤重残案的组织者枉法袒护不向法院移送的吗?你听说过检察院竟隐匿案件相关材料的吗?如都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2004)405号故意伤害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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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是30天,但该院却用了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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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和完整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不完整非最终的鉴定意见,检察院不宜直接采信。但该院却把不是最终结论且已注明还有待检验复查的所谓轻伤鉴定作为了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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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7份公安侦查笔录均证实杨会杰是本次聚众涉恶案的组织者,但该院却隐匿了全部证据,枉法未将组织者杨会杰向法院移送。后来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质问,刑事判决书中为何将组织者杨会杰遗漏,宝坻法院主审本案的审判长王晓君说,检察院没把杨会杰移送到法院,检察院送谁法院判谁,他们送张三,我们不能判李四。可见,尽管法院的判决有问题,但前题的根源还是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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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案情不清,检察院曾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在其的起诉书中却只承认一次给公安退卷,若果真如此,受害人手里有2004年9月14日和2004年10月14日两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可为什么9月14日的告知书被隐匿?这背后究竟有何不可告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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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该案是检察院按轻伤定性向法院起诉,可真的是轻伤吗?据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诊断,受害人张复生不仅有多处下颌骨折,而且还有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多处重伤情。在天津高法的庭审讯问中,隐瞒伤情的宝坻区中医医院也承认了张复生出院后在总医院做的鉴定与我方的诊断是一样的。不仅如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10)一中民四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张复生的多处重伤伤情予以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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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不仅严重超期,采信没有最终结论的鉴定,隐匿组织者杨会杰的犯罪证据,并枉法未将其向法院移送,隐匿2004年9月14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和其真实的审查情况,而且还隐匿了张复生的重伤伤情,故此导致了一起长达20年未纠的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