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借给其朋友张某共10万元,碍于情面,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2025年,王某多次催款,张某却以“没有书面合同不算借款”为由拒绝还款,面对此种情况,王某如果提起诉讼,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又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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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如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则证据应完备,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借贷关系才可能成立。

一、虽然未签书面合同,条件满足时,借贷关系仍然可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可见,即便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借贷关系也可能成立,也就是“合意+交付”。

二、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比如电子证据可作为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明,但应注意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且被告有可能抗辩。

此种情况下,原告需证明:已向被告提供借款(如向法庭提供微信或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含催款、承认欠款、承诺还款的内容)等。

被告若提出抗辩主张此笔款项非借款,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如赠与协议、合作合同、结清其他款项的证据等),否则其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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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不要因为“情面”,就忽略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间借贷中,书面借款协议当然是最直接的证据,可是只要证据完整,即使未签合同,也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但还是建议大家在借款时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能更稳妥一些。

律师建议如下:

1. 还是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避免后续纠纷;

2. 保存相关证据,比如电子证据:转账记录,包括转账时备注“借款”,而且双方的聊天记录也不要随意删除,最好保留原始载体;

3. 定期催款,保留证据:如果是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催款,并保留记录,同样也最好保留原始载体;

4. 如遇大额借款,则建议请第三方见证: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