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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审判长说:“把衣服穿好。”

1999年,昆明法庭上,警察杜培武当庭撕开衣服,露出刑讯留下的满身伤痕——这是他证明自己无罪的最后方式。他因“杀害妻子”被判死刑,证据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假口供。真凶浮现后,他带着一身伤病走出监狱,而案件被写入中国司法考试教材,后来的司法考试中,很多素材都来自于这个案件。

这是一个警察被自己人审判的故事,是一个普通人被自己曾相信的制度碾碎的悲剧,也是中国司法改革无法绕过的血色坐标。那件未被掩上的血衣,至今仍在叩问:正义的刻度,究竟该如何丈量?

1

1998年4月20日,昆明春夜。

晚上9点左右,圆通北路40号附近的人行道上,停着一辆白色昌河牌微型车,车牌是醒目的“云OA0455”——这是昆明市公安局的警用车辆。车辆熄火,车窗紧闭,从外看并无异样。

直到深夜11点,一位晚归的市民路过,透过车窗隐约看到两个人影靠在座椅上,一动不动。他凑近一看,倒抽一口冷气:驾驶座上的男人歪着头,太阳穴有深色孔洞;副驾上的女人仰面朝天,胸前一片暗红。

接到报警后,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警戒线拉起,探照灯将现场照得惨白。

现场勘查记录如此描述:男性死者,王俊波,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37岁。身着深色夹克,右手自然下垂,左手搭在方向盘上。致命伤为右太阳穴枪击,贯穿伤,射击距离约30厘米。女性死者,王晓湘,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32岁。浅灰色西装,身体微侧向驾驶座。致命伤为胸部两处枪击,其中一枪击中心脏。

两个重要细节:两人均着便衣,但都携带了“七七”式手枪——此刻枪套空空如也。车内无明显打斗痕迹,王俊波的手机、钱包尚在,王晓湘的手提包未被翻动。

“情杀。”现场一位老刑警低声说。这个判断基于几个观察:一,两人关系不寻常。市局早有传闻,已婚的王晓湘与同样已婚的王俊波过从甚密;二,熟人作案。车辆门窗完好,被害人无防备姿态;三,只少了枪。劫财?为何不拿手机钱包?仇杀?为何选择如此隐蔽的杀人地点?

凌晨2点,市公安局会议室烟雾弥漫。局长面色凝重:“两个警察被杀,两把枪丢失。这是对昆明公安的公然挑衅。限期破案!”

刑侦支队长立下军令状:“一个月内破案!”

谁也不曾想到,这个“限期破案”的压力,将如何扭曲接下来的每一个步骤。

2

杜培武记得很清楚,那天是周一。

作为市公安局戒毒所的民警,他值白班。早上7点离家时,妻子王晓湘还在睡觉——他们分居已半年,只是还没办手续。婚姻名存实亡,但杜培武还住在家里。

“晚上我不回来吃饭。”出门前他对空荡的卧室说。没有回应。

戒毒所的工作枯燥而疲惫。杜培武负责管理三十多名强制戒毒人员,记录他们的身体状况,组织学习和劳动。下午3点,同事老陈还跟他开玩笑:“杜哥,最近脸色不好啊,跟嫂子吵架了?”

杜培武苦笑摇头。有些事,外人不懂。

晚上6点交班,他和两名同事在单位食堂吃了饭,然后回值班室看电视。8点,他给家里打了个电话——没人接。9点又打了一次,还是没人。他有些不安,但没多想。也许王晓湘回娘家了,也许在朋友那儿。他们的关系,已到连询问都显得多余的地步。

10点,他洗了脚,准备在值班室休息。戒毒所规定,值班民警必须24小时在岗。

就在这时,所长推门进来,脸色奇怪:“杜培武,市局领导要见你。”

会议室里坐着三个人,杜培武只认识其中一位——刑侦支队的李副队长。

“你妻子今晚在哪?”李副队长问,语气平静。

“我不知道。可能在单位,也可能在她父母家。”

“你最后见她是什么时候?”

“昨天早上。”

接下来的问题开始尖锐:“你知道她和王俊波的关系吗?”

杜培武的手指微微收紧。他当然知道那些传闻,但不愿相信,更不愿承认。“他们就是普通同事。”

“今晚7点到9点,你在哪里?”

“在所里值班,同事可以证明。”

询问持续到凌晨1点。杜培武如实回答每一个问题,但他能感觉到,对方的眼神里,怀疑正在凝结成某种确定的东西。

离开会议室时,李副队长拍了拍他的肩:“这几天不要离开昆明,随时配合工作。”

杜培武点头,心里却像压了块石头。回到值班室,他躺在床上,盯着天花板。王晓湘和王俊波一起死了?在车里?枪杀?

一个可怕的念头闪过:他们会怀疑我吗?

他立刻摇头。荒唐。我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动机,更不可能杀人。

窗外的天空渐渐发白,杜培武一夜未眠。他不知道,这将是他在外面度过的最后一个平静的夜晚。

3

4月22日下午,杜培武再次被传唤。这次,地点不是市局,而是郊外一处隐蔽的招待所。

房间被改造成了审讯室:一张桌子,三把椅子,窗户被封死,墙上贴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杜培武坐在中间的椅子上,对面是三位他不认识的警官。

“杜培武,老实交代你是怎么杀人的。”主审官开门见山。

“我没有杀人。”杜培武的声音干涩。

“王俊波抢了你老婆,你怀恨在心,对不对?”

“我没有。”

“我们有证据。现在交代算你自首,还能从宽处理。”

“我真的没有。”

主审官使了个眼色。两名警官上前,将杜培武的双手用手铐铐在背后,然后把他拖到房间角落的铁门前。他们把一副手铐穿过铁门上方的横栏,将杜培武的双手吊起,直到他脚尖勉强着地。

“想清楚了再说。”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手臂开始发麻,然后剧痛。汗水浸透警服。杜培武咬着牙,一遍遍重复:“我没有杀人。”

三小时后,他被放下来,双手已失去知觉。但这只是开始。

接下来的日子里,审讯不分昼夜。他被转移到不同地点,每次都是同样的流程:吊铐、逼问、沉默、殴打。

最常用的工具是橡胶棍,击打大腿、臀部,不会留下明显伤痕,但疼痛钻心。烟头烫在手臂内侧,一个接一个。有时,他们会用湿毛巾捂住他的口鼻,直到他窒息抽搐。

“枪在哪里?”

“我不知道……”

“说!扔哪了?”

杜培武开始胡言乱语:“滇池……扔滇池了……”

警方调来大型抽水机,在他指定的水域抽了三天,一无所获。

“你敢耍我们?”审讯者暴怒,用电棍击打他的小腿。电流穿过身体,肌肉痉挛,大小便失禁。

最可怕的是“枪毙游戏”。深夜,他被套上头套,拖到荒郊野外。枪口抵着太阳穴,子弹上膛的声音清脆。

“最后给你一次机会。不说,现在就毙了你,挖个坑埋了。”

杜培武崩溃了。在极致的恐惧中,他开始按照审讯者的“提示”编造:如何发现妻子出轨,如何偷了同事的枪,如何跟踪两人,如何在车里质问,如何在愤怒中开枪……

每一个细节都被反复修改。射击距离不对,重来。开枪顺序不对,重来。抛枪地点不合理,重来。

“我记不清了……”杜培武哀求。

“必须记清!”橡胶棍落下。

最终,他“供述”了一份完美契合现场勘查的杀人过程。审讯者满意了,让他签下笔录。杜培武的手颤抖得握不住笔,被扶着手签下名字。

那一刻他知道,自己已经死了。

4

口供有了,但仅有口供是不够的。在法治框架下,需要物证。

1998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中,除了杜培武的供述,还有一系列“科学证据”。

证据一:射击残留物鉴定

警方从杜培武所在戒毒所的衣柜里,提取了他的警服衬衣,送往省公安厅技术处检验。鉴定报告显示:衬衣右手袖口处检出射击残留物微粒,成分与“七七”式手枪发射药残留一致。

辩护律师后来质问:案发在4月,提取衣物在6月,如何证明杜培武案发时穿着这件衬衣?鉴定人回答:这是侦查机关送检的,我们只对检材负责。

证据二:警犬气味识别

警方用从现场车辆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样本作为嗅源,让三条警犬对杜培武的多件物品进行气味鉴别。鉴定书称:三条警犬均作出“肯定反应”,证明杜培武曾驾驶该车。

但训练记录显示,其中一条警犬在鉴别前,曾被带至杜培武所在审讯室附近“熟悉环境”。而刹车踏板上的泥土,在近两个月的侦查中,已被多人接触。

证据三:测谎报告

杜培武在接受测谎时,仪器显示他在回答关键问题时“生理参数异常”。测谎专家结论:被测人说谎。

然而,测谎前杜培武刚经历连续审讯,身心处于崩溃边缘。测谎原理是基于被测人正常的心理状态,一个被刑讯逼供的人,面对“你是否杀人”的问题,心率血压怎能不异常?

证据四:心理测试分析

一份由“心理学专家”出具的报告分析:杜培武性格内向,不善表达,长期婚姻压抑,易产生极端行为。

这些“证据”被精心组合,形成看似严密的链条:杜培武因妻子出轨心生怨恨(心理分析)→偷枪并跟踪(警犬气味)→在车内枪杀二人(射击残留物)→抛枪滇池(本人供述)。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曾提出疑问:为何没有证明杜培武到过现场的客观证据?为何抛枪地点找不到枪?

公安机关答复:嫌疑人多次翻供,导致搜查困难。但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998年10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培武提起公诉。

起诉书最后写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杜培武被法警押上被告席。他瘦得脱了形,警服松松垮垮挂在身上,眼神呆滞。旁听席上坐着他的两个姐姐,她们红肿着眼睛,不敢相信弟弟变成了这样。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声音洪亮。杜培武低着头,一动不动。

轮到辩护人发言。刘胡乐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位以敢辩著称的老律师。他站起身,扶了扶眼镜:

“审判长,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故意杀人罪,但本案存在五大疑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庭安静下来。

“第一,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案发当晚他在单位值班,多名同事证明。从戒毒所到案发地,往返需要一小时,他如何分身杀人?

第二,没有作案动机。婚姻不和是事实,但杜培武与王晓湘已分居半年,正协商离婚。仅为妻子与他人有染就杀人,不符合常理。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到过现场。公诉方所谓警犬识别、测谎结论,均不符合证据规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杀人枪支下落不明。被告人供述抛枪滇池,但打捞无果。真凶岂会记不清如此重要细节?

第五——”

刘胡乐停顿,看向被告席:“我的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他在侦查阶段的所有有罪供述,均是在非法手段下取得,应当依法排除!”

公诉人立即反驳:“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稳定、详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这时,一直沉默的杜培武突然抬起头,用嘶哑的声音说:

“他们打我。”

审判长皱眉:“被告人,你要如实陈述。”

杜培武颤抖着站起来,开始解警服扣子。法警上前制止,但他已扯开上衣,转过身——

旁听席传来惊呼。

他的背上、胸前、手臂,布满深深浅浅的伤痕:烟头烫伤的圆形疤痕,皮带抽打留下的暗红条痕,电击造成的焦黑色斑块,还有大片大片的瘀青。

法庭一片哗然。

“审判长,请验伤。”杜培武的声音带着哭腔,“这些都是他们打的,逼我承认杀人。”

公诉人站起身:“审判长,这些伤痕可能是被告人在戒毒所工作期间,与吸毒人员搏斗时留下的。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

杜培武猛地转身:“我要求当庭验伤!我要求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

审判长敲响法槌:“肃静!被告人,把衣服穿好。”

杜培武僵在那里,眼泪滚落。法警上前帮他拉好衣服,他像木偶一样任人摆布。

庭审继续,但气氛已变。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审讯录像,申请伤情鉴定。

合议庭休庭评议。

再开庭时,审判长宣布:“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本院将进行调查。本案择期宣判。”

杜培武被带出法庭时,回头看了姐姐一眼。那眼神,混合着绝望与哀求。

1999年3月1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用了大量篇幅描述杜培武的“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对刑讯逼供问题,只有一句话:“被告人所称刑讯逼供,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6

死刑判决下来后,杜培武被转移到云南省看守所,等待上诉。

他知道希望渺茫。但他还是提起了上诉。不为别的,只为多活几天——也许,会有奇迹。

在死囚监室,他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死刑犯:毒贩、抢劫犯、杀人狂。他们大多麻木,有的疯癫,有的求神拜佛。杜培武不说话,只是每天看着狭小的铁窗外那一方天空。

他开始写遗书。不是给家人的——家人已当他死了——而是给这个世界的最后证言。

他用捡来的铅笔头,在卫生纸、废报纸上写,写一点,藏一点。最终,他写成了一封长信,藏在枕头芯里。

信的开头写道:

“我叫杜培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今年34岁。1999年3月1日,我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我是冤枉的。”

他详细记录了每一次刑讯:谁打的,用什么打的,打了多久,逼问什么问题。他列出了一串名字——那些审讯者的名字。他写道:

“我没有杀我的妻子王晓湘。我承认杀人,是因为我受不了了。他们用毛巾捂住我的鼻子,我喘不过气,感觉要死了。他们说,承认了就让我休息。我承认了,但接着是更狠的殴打,因为我说的细节不对。”

“他们让我说枪扔在哪里。我先说扔在滇池。他们抽了三天水,没找到,又打我。我又说扔在盘龙江。他们去捞,还是没找到。他们说我耍他们,用电棍电我。我大小便都失禁了。”

“在法庭上,我掀开衣服,让法官看我的伤。但法官说,把衣服穿好。那一刻我知道,我死定了。”

信的结尾,他写道:

“如果我真的被枪毙了,希望有一天有人看到这封信,知道我是怎么死的。我不是被法律处死的,我是被一些人用法律的名义打死的。”

“我没有别的愿望,只希望我的死,能让以后的人少受一点这样的罪。”

他把信仔细叠好,塞进枕头。同监室的人问他写什么,他摇头。

“家信。”他说。

二审在省高院进行。杜培武再次展示伤痕——这次是小腿上被电击留下的永久性疤痕。辩护律师刘胡乐提交了新的辩护词,指出一审判决的七大疑点。

但二审法庭依然没有启动对刑讯逼供的调查。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杜培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体情节”是什么?判决书没有说。

杜培武听到“缓期二年”时,腿一软,跪在了地上。他没死。至少,暂时没死。

他不知道,就在他被改判死缓的那个月,昆明市公安局正在侦办另一起大案。那起案件的破获,将彻底改变他的命运。

7

2000年4月,昆明警方在侦查一起劫车杀人案时,抓获了一个犯罪团伙。主犯杨天勇,昆明铁路局警察,身着警服,手持警械,专在夜间以“查车”为名拦截车辆,抢劫杀人。

在审讯中,杨天勇异常配合。他不仅交代了警方掌握的案子,还主动供述了一系列积案。当提到“1998年春天杀过两个警察”时,审讯民警愣住了。

“你说清楚,什么时候?在哪里?”

“1998年4月,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晚上,在昆明圆通北路那边。”杨天勇语气平淡,像在说别人的事。

“你怎么杀的?”

“我们穿着警服,假装查车。拦下一辆白色昌河车,车上一男一女。那男的也是警察,还挺横,问我们是哪个分局的。我直接开枪把他打死了。那女的吓傻了,想跑,也被我打死了。”

“然后呢?”

“拿了他们的枪,一把‘七七’式。哦,还有那男的手机,摩托罗拉的,后来给我相好的用了。”

审讯民警的手在颤抖。他让人拿来1998年“4·20”案的卷宗,问:“你看一下,是这辆车吗?”

照片上,白色昌河车静静停在圆通北路人行道上。

杨天勇看了一眼:“对,就这辆。车牌尾号是不是455?”

全对了。

“车上一男一女,是不是都穿着便衣,但带着枪?”

“对。”

“你拿走的手机,号码是不是139088*****?”

“记不清了,反正是摩托罗拉的。”

警方立即提审杨天勇的情妇。她承认,杨天勇确实给过她一部摩托罗拉手机,用了几个月。警方调取该手机的通话记录——正是被害人王俊波的手机号码。

铁证如山。

昆明市公安局会议室,空气凝重。局长脸色铁青:“马上成立复核组,重新审查杜培武案。所有参与原案侦查的人员,一律回避。”

复核组调取“4·20”案全部卷宗,与杨天勇的供述逐一比对:

作案时间:吻合,作案地点:吻合,作案车辆:吻合,被害人特征:吻合

,被劫物品:吻合,作案手法:冒充警察查车——这正是为什么被害人没有防备

,作案动机:抢劫枪支——杨天勇团伙专抢警察枪支.

而杜培武的“供述”呢?漏洞百出:他说是偷了同事的枪作案——但同事的枪根本没丢;他说是因为妻子出轨愤而杀人——但杨天勇根本不认识被害人;他说抛枪滇池——但杨天勇把枪藏在自家天花板里,后来用作他案

最讽刺的是,杨天勇供述的作案细节中,有一个杜培武从未提到的关键点:杨天勇开枪后,女被害人曾短暂打开车门想跑,但被拖回来补枪。这个细节,与现场勘查发现的副驾车门内侧一枚带血指纹完全吻合——那枚指纹不属于杜培武,当时被认为“可能是路人无意触碰”,未做深入排查。

真相大白。

杜培武在戒毒所值班时,他素不相识的杨天勇,穿着警服,以查车为名,枪杀了他的妻子和她的同事。而他,因为“有作案动机”,成了最合适的替罪羊。

8

2000年7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

杜培武被提出监室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两个月前,狱警突然不再让他出工,伙食也好了些。他以为是“上路”前的优待。

直到走进法庭,看到辩护律师刘胡乐,看到姐姐在旁听席上流泪,他才隐约感觉到什么。

审判长宣布开庭,声音在空旷的法庭回响。

公诉人站了起来——不是原来的公诉人,而是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他说:

“经本院复查,本案真凶杨天勇等人已落网,并对‘1998年4月20日杀害两名警察案’供认不讳。原审被告人杜培武的有罪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作案人另有其人。建议法院依法改判杜培武无罪。”

杜培武呆呆地坐着。他没听清后面的话,只听到“无罪”两个字。

律师在说什么,法官在说什么,他都听不见了。耳边只有血液奔流的声音,轰鸣如雷。

“现在宣判。”

杜培武木然地站起来。

“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杜培武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真凶杨天勇等人已另案处理……撤销原判……宣告杜培武无罪……”

法槌落下。

杜培武还站着。法警走过来,低声说:“杜培武,你自由了。”

自由了?

他低头看着手腕上的手铐。法警掏出钥匙,“咔嗒”一声,手铐开了。金属碰撞声清脆。

800多天,这双手铐几乎长在了肉里。现在,它掉了。

他试着抬手,手臂却像不是自己的,沉重而麻木。

姐姐冲过来抱住他,嚎啕大哭。杜培武没有哭。他只是站着,任由姐姐摇晃。

走出法院大门时,阳光刺眼。他抬手遮住眼睛——这个简单的动作,他做了三次才完成。在黑暗中太久,光明成了伤害。

门口围满了记者,镜头对着他。有人问:“杜培武,你现在什么感受?”

他张了张嘴,发不出声音。

另一个问:“你对那些刑讯逼供的人,想说什么?”

他看着镜头,良久,说:

“我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道。”

这句话,成了第二天报纸的头条。

9

无罪释放后,杜培武住进了医院。

体检结果触目惊心:体重48公斤(入狱前72公斤),中度营养不良,多处软组织陈旧性损伤,三颗牙齿脱落,视力严重下降,创伤后应激障碍。

更深的伤在心里。夜里,他常从噩梦中惊醒,梦见被吊在铁门上,梦见枪口抵着额头。白天,他害怕敲门声,害怕穿警服的人,甚至害怕阳光——在看守所两年,他很少见到完整的天空。

2001年7月,杜培武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杜培武被羁押814天,按200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7.33元计算,共计30401.62元。

此外,他还请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01年8月,云南省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杜培武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0401.62元;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0598.3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91000元。

9.1万元,这是杜培武814天冤狱、一身伤病、家破人亡的“价格”。

他接受了。没有上诉。

“钱不重要。”他对律师说,“重要的是,我还活着。”

同样在2001年,当年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原大队长宁兴华,因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判决书认定:二人“在审讯杜培武过程中,采用罚跪、殴打、悬吊等方式逼取口供,致杜培武轻伤”。

杜培武没有出庭。他说:“我不想再见他们。”

出狱后,他被安排回昆明市公安局,在法制处工作。同事们都对他客气,但那种客气里带着距离和尴尬。他每天按时上班,坐在办公室里,很少说话。

有人悄悄说:“他就是那个被冤枉的杜培武。”

有人私下议论:“他会不会恨我们?”

杜培武确实恨。但他恨的不是警察这个职业,而是那些滥用权力的人。他依然相信法律,因为他除了法律,一无所有。

每年清明节,他都去给父母上坟。父亲在他被捕后三个月脑溢血去世,母亲在他二审期间郁郁而终。临死前,母亲拉着姐姐的手说:“告诉培武,坦白从宽,好好改造……”

他们至死都相信儿子是杀人犯。

杜培武跪在坟前,烧纸,倒酒,磕头。但他不说话。他不知道该说什么。

说“我平反了”?父母听不到了。

说“对不起”?可做错的不是他。

他只能跪着,任由山风吹干眼泪。

10

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纲公布。在“刑事证据”一章,新增了一个知识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教学案例一栏,赫然写着:杜培武案。

从此,这个案件进入了中国法律人的必修课。老师们在讲台上播放案件纪录片,学生们在课堂上激烈讨论:

“如果你是杜培武的律师,你会如何取证刑讯逼供的证据?”

“射击残留物鉴定的程序合法性如何审查?”

“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如何防止有罪推定?”

杜培武案像一面多棱镜,折射出中国刑事司法的多个病灶:

刑讯逼供的顽疾。尽管1997年刑法已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不打不招”的思维仍在。杜培武案暴露了审讯完全失控的问题——没有录音录像,没有律师在场,没有外部监督。

科学证据的迷信。射击残留物、警犬识别、测谎,这些看似“科学”的手段,一旦脱离程序约束,就可能成为“科学的伪证”。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移送,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问题。

有罪推定的惯性。从“情杀”的初步推断,到将杜培武列为唯一嫌疑人,再到无视无罪证据、曲解有罪证据,侦查人员的思维被“就是他”的预设牢牢锁定。后续的起诉、审判,也沿着这个惯性滑行。

制约机制的失灵。检察院本应监督侦查,法院本应中立裁判。但在杜培武案中,面对明显的刑讯逼供,检察院未有效调查,法院以“无证据证实”搪塞。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有余,“互相制约”不足。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总则,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

每一个进步背后,都有杜培武们的血泪。

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模拟法庭上,学生们正在演练“杜培武案”的庭审。扮演辩护人的学生慷慨陈词:

“审判长,公诉人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同毒树之果,应当排除!”

“毒树之果”,这个来自美国的法律术语,因杜培武案而广为中国法律人所知。

下课铃响。教授合上讲义,说:

“同学们,记住杜培武在法庭上撕开衣服的那一刻。那不是表演,那是一个人在司法机器碾压下,最后的、绝望的呐喊。”

“法律的尊严,不在于它从不犯错,而在于它有勇气承认错误,并有制度防止错误重演。”

教室里安静无声。

11

2016年,杜培武提前退休了。

他离开工作了二十多年的公安局——虽然其中有近三年是在监狱度过的。退休那天,他默默收拾办公室,只有一位老同事来送他。

“老杜,以后多保重。”

“嗯,你也保重。”

没有告别会,没有鲜花。他抱着一个纸箱走出大楼,里面是些私人物品:茶杯、笔记本、几本法律书。阳光很好,他眯起眼睛。

退休后,他搬到了昆明郊区的一个老小区。房子不大,但有个小阳台,可以种花。他很少出门,偶尔去菜市场,和邻居点头之交。

直到社区主任找上门。

“杜师傅,我们社区有个安置帮教点,有些刑满释放人员需要帮助。听说您以前是警察,又……经历丰富,能不能来当志愿者?”

杜培武本想拒绝。但听到“刑满释放人员”,他犹豫了。

“我……想想。”

第二天,他去了社区服务中心。那里有十几个人,大多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眼神里带着戒备、迷茫,还有一丝敌意。

杜培武不说话,只是帮着扫地、擦桌子。有人问:“大叔,你也是……”

“嗯,坐过牢。”杜培武平静地说。

“犯什么事?”

“被冤枉的杀人罪。”

年轻人愣住了。他们听说过杜培武的名字,但没想到是眼前这个瘦小、沉默的老人。

渐渐地,有人开始和他说话。说在监狱里的日子,说出来的不适应,说找不到工作,说被人歧视。

杜培武听着,偶尔点头。他说得少,但每句话都实在:

“慢慢来。”

“活着就有希望。”

“别恨社会,恨那些做错事的人就行。”

他帮一个年轻人联系了快递员的工作,教另一个怎么写简历。有个小伙子情绪暴躁,动不动就要打架,杜培武每天陪他散步,一走就是两小时。

“杜叔,你为什么帮我们?”小伙子问。

杜培武看着远处的山,说:

“因为我知道,从那里出来,有多难。”

小伙子不知道“那里”是哪里。但他看到杜培武眼里的东西,就不再问了。

2018年,有记者找到杜培武,想做回访。杜培武拒绝了采访,但说了几句话:

“我现在很好。种花,买菜,在社区帮忙。”

“过去的就过去了。恨没有用,恨改变不了什么。”

“我只希望,不要再有下一个杜培武。”

记者问:“您觉得,现在的情况比以前好了吗?”

杜培武想了想,说:

“好多了。至少,现在审讯要录音录像了,律师可以在场了。至少,像我这样的案子,平反得快了。”

“但还不够。制度再好,也要人来执行。执行的人心里有法,制度才有用。”

记者走后,杜培武继续给阳台上的月季浇水。花开得正好,鲜红鲜红的,像血,也像火。

12

2023年,杜培武案平反23周年。

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一场研讨会:“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从杜培武案到聂树斌案”。与会的有法学家、律师、法官、检察官。

一位年轻学者展示了一组数据:2000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共计1.2万余人,其中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占78%。

“这意味着,我们的司法系统,正在从‘不放过一个坏人’转向‘不冤枉一个好人’。”学者说。

一位老法官发言:“杜培武案发生时,我正在基层法院工作。那时候,公检法是一家,政法委协调案件是常态。法院要独立审判?难。现在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进步是实实在在的。”

但他也坦言:“压力依然存在。命案必破的考核指标变了,但命案破案率还是重要政绩。检察院的不起诉率、法院的无罪判决率,仍是敏感数据。司法独立,任重道远。”

一位曾参与杜培武案再审的退休检察官说:“我永远忘不了杜培武出狱时的样子。那不止是一个人的悲剧,那是整个司法系统的耻辱。但我们有勇气纠正错误,这就是希望。”

研讨会结束前,主持人播放了一段视频。那是杜培武在社区做义工的画面:他耐心地教一个年轻人填表格,侧脸平静,眼神专注。

视频结束,主持人说:

“杜培武今年59岁了。他失去了父母,失去了健康,失去了最好的年华。但他没有失去对生活的信念,没有失去对社会的善意。”

“每一个冤案,都是司法肌体上的一道伤疤。伤疤不会消失,但它可以提醒我们:这里曾经溃烂过,要小心照料。”

“杜培武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名字,应该刻在中国法治的纪念碑上。不是刻在光荣榜,而是刻在警示柱上。它测量着法治的温度,标示着文明的刻度。”

会场沉默,然后响起掌声。

窗外,北京的天空湛蓝。新一代的法律人走出会场,他们中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他们将进入中国的司法系统,在每一个案件中,面对证据、程序、人性的考验。

他们会记得杜培武吗?

也许会。也许不会。

但制度记得。

那些因杜培武案而修改的法律条文,那些因杜培武案而建立的程序规则,那些因杜培武案而强化的权利保障,都在默默工作,在每一个审讯室里,在每一个法庭上,在每一次证据审查中。

杜培武的伤痕会愈合,会淡化,最终消失在时光里。

但中国司法的记忆里,那件在法庭上撕开的血衣,将永远悬挂在那里,提醒每一个手握权力的人:

“你要谨慎,因为你在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你要敬畏,因为法律之上还有天道。”

“你要公正,因为正义一旦缺失,无人可以幸免。”

这,就是杜培武案留给一个国家的全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