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异地基层法院批量向第三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现象在执行实务中逐渐增多,尤其在网贷债权清收、批量债权转让执行等场景中更为突出,那么问题来了,异地基层法院跨区域采用短信或邮寄的方式批量发送程序是否合规你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聊一聊经过两次修正并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45条中(原第61条)明确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发送依据,该条款并未禁止批量发送行为,因此批量操作本身不具备当然违法性。但合规性的核心在于是否严格遵循法定要件,批量发送因涉及主体多、流程集中,更易出现程序瑕疵,具体需满足以下合规要求:
其实,《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不是法院可随意发起,需同时满足多项法定前提条件,这也是判断异地批量发送行为是否合规的核心基础。也并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核心前提条件可归纳为五项:
- 是程序启动前提,需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发起,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批量向第三人发送通知书,无申请即启动程序属严重违法;
- 是被执行人清偿能力前提,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是执行到期债权的核心触发条件,若被执行人仍有清偿能力,法院无权执行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 是债权本身合法前提,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需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未到期债权、违法债权(如“砍头息”“套路贷”形成的债权)不得作为执行标的,法院需对债权合法性、到期性进行形式审查;
- 是案件阶段前提,需处于原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中,且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执行标的明确,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案件已终结的,无权发送该通知书;
- 是管辖基础前提,发送通知书的法院需对原执行案件具有合法管辖权,即与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原生效法律文书审理法院存在实质关联,这也是衔接后文管辖权问题的关键前提。
司法实践中,部分异地法院在网贷债权清收、批量债权转让执行等场景中,存在简化甚至规避上述前提条件的违规操作,尤其针对异地负债人(含作为第三人的次债务人)的跨区域执行乱象更为典型。例如,仅凭债权受让方提交的批量债权转让协议,未核查被执行人是否真正无清偿能力、债权是否合法到期,便向异地负债人批量发送通知书,甚至同步采取跨区域银行账号冻结措施。更有甚者跳过当事人申请环节,与第三方机构协作主动发起批量执行,这种“重效率、轻审查”的操作不仅违背法定前提,更涉嫌为违法债权“背书”,异地负债人作为第三人可据此主张通知书无效,并针对违法冻结账号行为提出专项异议。需明确的是,跨区域发送通知书与冻结账号并非必然绑定,账号冻结需另行满足法定条件,不可与通知书发送同步批量操作而省略单独审查程序。
比如说,最近河南新乡的小刘就收到了一条内蒙古某法院的短信,短信的内容;刘某某你好,请查收(2026)内0524执恢**号案件中你的送达文书,点击链接查询(连接到该法院的官网途径),这条短信也是12368发的,但问题是,负债人生活区域和户籍地都在河南,而当时申请的网贷平台位于上海,这可内蒙古这家法院由什么关系呢?
首先,在小刘的案例中,内蒙古法院若无法举证其对原网贷债权执行案件具有合法管辖依据——既非小刘住所地法院,也非网贷平台所在地法院,更无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在内蒙古,便明显违背管辖基础前提,其发送通知书的行为自始存在合法性缺陷。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这是不可突破的程序红线。直接送达要求法院将文书当面送交第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等合法签收人,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原则上均不合法,河南新乡小刘收到的短信链接送达方式便涉嫌程序违法。即便短信来自官方12368平台,且链接指向法院官网,也不能豁免直接送达义务。
关键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电子送达需以受送达人明确同意为前提,且需留存完整送达凭证,而小刘既未书面同意电子送达,法院也未举证已确认其自愿接受该送达方式,仅凭短信推送文书不符合法定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监254号案件中确立了“有效告知”的实质标准,即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已实际知晓文书内容,即便送达形式存在细微瑕疵,也可能认定送达有效。但这一例外仅适用于特殊情形,不能成为异地法院规避直接送达义务的借口,批量发送更应严守直接送达原则,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群体性异议。
其实,异地基层法院发送的每份通知书都必须载明四项核心内容: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要求、15日履行期限、15日异议期限及违背义务的法律后果。批量制作时若出现要素遗漏、表述模糊,将直接导致文书无效。同时,法院需对批量债权逐一进行形式审查,核实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债权到期时间、是否存在争议等,若简化审查流程,将虚假债权、未到期债权纳入批量发送范围,不仅构成程序违法,还可能引发国家赔偿责任。
特别是针对异地负债人账号的跨区域冻结,法院还需额外履行单独审查义务:
- 是作出专门的冻结裁定,明确冻结账号、金额、期限等要素,不可仅凭通知书附带冻结;
- 是冻结依据需充分,需证明账号内资金与涉案债权直接相关,且不存在豁免执行的情形(如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是履行告知义务,在冻结后及时向异地负债人送达冻结裁定及通知书,告知其救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执监952号裁定中明确,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后即产生冻结债权的效力,但该效力不等同于账号资金冻结,二者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不同,异地法院不得混淆适用。
我们接着聊一聊管辖权的依附性与合法性边界这个问题,异地法院发送通知书的管辖权,必须以其对原执行案件具有合法管辖权为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为一审法院,或与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有实质联系的法院。到期债权执行作为原执行程序的延伸,不得脱离该管辖基础单独设定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河南新乡小刘的案例正是第一种“管辖套利”的典型表现:一是异地法院与被执行人、第三人(异地负债人)、到期债权均无实质联系,仅因当地司法资源宽松或与债权受让方存在协作关系,便批量受理执行申请、发送通知书,甚至跨区域冻结账号,属于典型的“管辖套利”。小刘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新乡,网贷平台位于上海,内蒙古法院若仅因涉案债权被批量转让给当地机构,便突破地域管辖受理案件,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原执行案件管辖法院应与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原生效文书审理法院存在实质关联,而非仅依据债权受让方所在地确定管辖。
尤其在账号冻结环节,部分法院忽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管辖要求,对异地负债人在无关联地区的账号随意冻结,进一步加剧程序违法性。其次,基层法院这种超越级别管辖权限,对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大额批量债权执行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情形下,异地负债人可同时针对通知书送达的管辖权瑕疵及送达方式违法性提出双重异议,请求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小刘的案件中,到期债权所在地应认定为其住所地河南新乡,内蒙古法院非该住所地法院,其管辖合法性本就缺乏依据,更无权通过短信送达方式推进执行程序。
而相应的是,面对存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第三人收到异地法院发送的通知书后,可在15日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执行法院对原案及到期债权执行均无管辖权。需注意,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而针对债权真实性、到期性的异议属于实体异议,法院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仅需停止执行程序,由当事人通过代位诉讼解决。
小刘的情况便是如此,他对起诉不知情、未收到应诉文书,即便收到后续的执行通知书,仍有权主张原判决因送达违法而无效,进而拒绝履行通知书要求,同时申请撤销该执行行为。需特别提醒,“未收到文书、不知情”并非负债人的举证难题,根据举证规则,法院需对送达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负债人同意电子送达的证明、有效签收记录等,即应认定送达无效。
法院在批量处理案件时,对文书送达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义务尤为重要,这也是防范“负债人不知情”乱象的关键。实践中,部分异地法院为追求效率,批量采用模板化文书、简化送达核查流程,对网贷平台提供的负债人联系方式、地址真实性不做核实,对送达记录不做留存,直接导致大量负债人因地址错误、联系方式变更或未经同意的电子送达,无法知晓被起诉事实。这种“重批量、轻审查”的操作,不仅违反文书送达的法定要求,更变相为平台规避负债人抗辩提供了便利,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说实话,无论是诉讼阶段的应诉文书,还是执行阶段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完整的文书要素都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基础。文书需清晰载明案件基本信息、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及期限等核心内容,若文书要素缺失、表述模糊,即便送达成功,也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准确行使权利。而对于“负债人不知情”的情形,完整的文书及送达记录更是法院举证送达合法性的核心依据——若法院无法提供要素齐全的应诉文书及有效送达凭证,便无法证明已依法告知负债人起诉事实,其作出的缺席判决及后续执行行为均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因此,法院在批量制作、发送文书时,必须确保要素完整,同时留存全套送达凭证,杜绝以“批量”为名简化流程、侵害当事人知情权。
特别是,小刘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新乡,网贷平台位于上海,内蒙古法院若仅因涉案债权被批量转让给当地机构便突破地域管辖,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执行案件管辖法院应与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实质关联,而非仅凭债权受让方所在地确定。更严重的是,该院未依法向小刘送达应诉文书,导致其对起诉不知情、丧失抗辩权,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及执行行为,均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尤其在账号冻结环节,部分法院忽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要求,随意冻结异地负债人无关联账号,进一步加剧程序违法性。
基层法院超越级别管辖权限,对大额批量债权执行案件行使管辖权,为平台快速推进执行、压缩负债人抗辩时间提供便利。此类情形下,异地负债人可同时针对管辖权瑕疵、送达违法及“对起诉不知情”的事实提出双重异议,这也是破解平台违法套路的关键手段。小刘的案件中,到期债权所在地应认定为其住所地河南新乡,内蒙古法院无管辖依据,且未依法送达导致其不知情,其发送通知书的行为完全缺乏合法性基础。
需特别注意,即便负债人因不知情未在诉讼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执行阶段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仍可基于“未有效收到应诉文书、对起诉不知情”及管辖违法的事实提出异议。因为送达违法导致的权利受损,不属于当事人自身过错,不能因此剥夺其救济权利。
对于因未收到应诉文书、不知情而被缺席判决的负债人,除了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还可直接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未到庭而作出的缺席判决,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负债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因送达违法、剥夺其答辩权而无效,同时申请暂缓执行,避免财产被冻结、划拨造成不可逆损失。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例因“负债人未收到应诉文书、不知情”被法院裁定再审,撤销原缺席判决及相关执行行为,凸显了再审程序的救济价值。
若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异地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管辖权瑕疵被补正,若后续发现法院确实无管辖权,第三人仍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申请撤销执行裁定。司法实践中,山西、山东等地已出现多起第三人以“异地管辖违法”为由成功撤销通知书的案例,凸显了管辖权异议的重要救济价值。
结语:异地基层法院批量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合规性,本质是程序正义与执行效率的平衡问题,批量操作可提升执行效能,但必须严守法定要件、管辖规则与送达程序,不得沦为网贷平台刻意制造应诉成本、通过瑕疵送达导致负债人不知情、规避抗辩的工具。
网友的质疑与小刘的案例都为司法实践敲响警钟:管辖权是司法权的基础边界,而合法送达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抗辩权的前提,二者缺一不可。任何试图通过管辖套利、瑕疵送达剥夺负债人应诉权利的行为,无论包装得多么合规,终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既损害负债人合法权益,更动摇司法公信力。
对于法院而言,应强化合规意识,规范批量执行流程,让每一份通知书都经得起法律检验;对于第三人而言,应正视异议权的救济价值,遭遇违法异地执行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唯有各方坚守法治底线,才能让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真正发挥“破解执行难”的作用,实现债权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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