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作为被告,因被控侵害商标权而收到法院传票时,第一反应可能是困惑与压力。您或许认为,自己使用的只是行业内众所周知的商品通用名称,为何会构成侵权?账户面临冻结,产品被迫下架,商誉遭受质疑,生产经营陷入停滞。本文将以被告视角,结合典型司法案例,深度解析在“注册商标通用名称化”争议中,法院的裁判逻辑与被告可采取的有效抗辩策略,旨在为您厘清思路,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

1. 案件介绍

本案中,原告A公司系第XX类商品上“XX”文字商标的注册权利人。A公司发现,被告B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包装、宣传资料及线上店铺中,大量使用了“XX”字样。A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B公司诉至某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数百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被告B公司的核心困境与抗辩主张:
收到诉状后,B公司生产经营受到直接影响。B公司主张,其使用的“XX”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该行业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商品通用名称,用以指代一类具有特定工艺、原料或产地的产品。B公司认为,A公司将本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并试图垄断使用,损害了行业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B公司的核心抗辩在于:涉案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已因其被广泛、普遍地使用而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退化为通用名称。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 某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B公司对“XX”标志的使用属于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1. 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进行判断。认定商品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

  2. “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是核心:判断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关键在于考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该名称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包括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的通常认识中,是否已稳定地指代一类商品,而不再指向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若由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原因,相关市场较为固定,也可以在该特定地域范围内考察相关公众的认知。

  3. 本案事实认定:法院审查了B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包括:

    • 行业标准与工具书:证明“XX”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权威工具书、辞典中被列为商品名称。

    • 同业广泛使用证据:证明在A公司注册商标前后,同行业众多经营者均在商品描述、宣传中普遍使用“XX”指代该类产品,且这种使用是描述性的,而非商标性使用。

    • 媒体报道与公众认知:证明在专业媒体、大众媒体及消费者调查中,“XX”已被广泛认知为该类产品的通称。

    • 历史与文化渊源:证明“XX”作为产品称谓历史悠久,与特定地区的传统工艺、文化紧密相连,已成为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

  4. 商标显著性丧失的认定:法院认为,尽管“XX”最初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前,由于行业内长期、普遍的描述性使用,相关公众已普遍将“XX”认知为商品名称,该标志丧失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在此情况下,A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对该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为涉及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典型商标侵权抗辩案件,对处于被告地位的企业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作为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商事纠纷时,我们深知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的关键性。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处理超700起商事纠纷,擅长公司股权、合同、知识产权及复杂商事犯罪案件的抗辩策略)结合本案,提供如下专业解读与抗辩思路:

  • 法条深度解读:通用名称认定的动态性与客观性
    《商标法》意义上通用名称的认定,是一个基于客观事实的法律判断,而非对商标权利人主观过错的惩罚。其核心在于标志功能的转变——从“识别来源”退化为“指代品类”。判断时点应以案件审理时(或侵权行为发生时) 的事实状态为准。这意味着,即使一个标志最初具有显著性并获准注册,也可能在后来的市场实践中因被泛化使用而成为通用名称。上海律师在代理被告时,会重点收集能证明在诉争时点该标志已丧失显著性的证据。

  • 核心抗辩策略构建:从“通用名称”认定切入

    • 法定标准类:国家、行业标准文件;官方审定公告(如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但需注意其与商标法通用名称的差异)。

    • 权威参考类:专业辞典、工具书、教科书收录的解释。

    • 行业实践类:同行业大量经营者长期、普遍使用该名称描述产品的证据(如产品目录、宣传资料、交易文书)。

    • 公众认知类:市场调查报告、权威媒体报道、消费者问卷等,证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状态。

    • 历史渊源类:地方志、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历史文献等,证明名称的长期公共属性。

    1. 证据为王,构建“普遍认知”证据链:这是抗辩成功的基石。被告应系统性地收集并组织证据,证明在相关公众(全国性或特定地域)中,该名称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证据可包括:

    2. 挑战原告商标的显著性:主张原告商标虽经注册,但其固有显著性较弱(如本身是描述性词汇),且原告未能通过持续、排他的使用使其获得“第二含义”(即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相反,行业内的普遍使用进一步削弱了其显著性。

    3. 主张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与非商标性:明确己方使用该名称是为了客观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工艺特点或种类,并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以标识商品来源。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且已采取了合理措施(如突出自有商标、附加企业名称)避免混淆。

    4. 地域性抗辩:如果争议商品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且相关市场相对固定,可主张该名称属于该特定地域范围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以该地域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

  • 被告风险提示与应对

    • 举证责任:主张构成通用名称的被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据的充分性、权威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零散、非权威的证据(如网络百科、个人著述)可能不被采信。

    • 时间节点把握:所有证据应能证明在原告起诉前或法院审理时,通用化的状态已经形成。

    • 避免“反向混淆”:即使成功抗辩,也应注意自身使用方式,避免造成市场混淆,引发新的争议。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面对原告的强势维权,被告并非必然处于劣势。尤其在涉及可能已通用化的商标时,一套基于充分证据和精准法律适用的抗辩策略,完全可能扭转局面。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价值,正在于帮助被告挖掘并组织这些关键证据,厘清复杂的法律适用关系,构建坚实的防御工事。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深知,每一场商事诉讼都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 “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的核心理念。

我们的服务涵盖:

  • 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股权纠纷、复杂合同争议、金融资管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诉讼、商事犯罪辩护。

  • 专项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布局、合同风险防控、合规体系搭建等日常法律服务。

  • 争议解决程序:代理执行异议、再审、检察监督(抗诉)等各类诉讼救济程序。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商标侵权诉讼,或任何复杂的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抗辩策略分析与案件代理,欢迎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亲临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的君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与我们面对面沟通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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