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是明令禁止的高压线,但“涉嫌串标”与“确认串标”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不少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企业被立案调查涉嫌串标,其投标就必然无效。实则不然,涉嫌串标不等于违法事实成立,投标效力的判定需结合法律原则与招标文件约定。今天结合一则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案例,拆解涉嫌串标情形下的投标效力边界,理清招标人投标人的合规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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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还原:中标候选人被指涉嫌串标,资格遭取消引投诉

2019年10月,某政府投资工程启动公开招标,项目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严格开标评标,A公司凭借合理报价、完善技术方案,综合得分排名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就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向招标人提起书面异议,核心诉求为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异议理由明确:经核查,A公司于2019年9月(本次招标前一个月),在另一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因涉嫌串通投标,被C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A公司存在重大诚信风险,不应具备中标资格。

招标人核实后确认A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属实,遂以“存在串标嫌疑、影响项目履约可信度”为由,直接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并顺延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A公司对该结果不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辩称:本次招标活动中自身无任何串通投标行为,且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涉嫌串标被立案调查即投标无效”,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无法律依据,请求恢复其中标资格。

二、核心问题:涉嫌串标被立案调查,投标一定无效吗?招标人可自行设限吗?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涉嫌串标与投标效力的关系”“招标人资格条件设定权限”展开,两个关键问题直击行业痛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逐一拆解:

问题一:A公司涉嫌串标被立案调查,投标就一定无效吗?

答案是:不一定,无特别约定则投标有效,涉嫌不等于确认违法

核心法律依据与原则: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仅规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应否决投标,强调需存在明确违法事实;2. 无罪推定原则,在行政与司法程序中,未经有权机关依法确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违法,涉嫌串标仅代表存在嫌疑,而非事实违法。

判定投标有效的核心逻辑可从三方面理解:

其一,违法事实需依法确认,立案调查≠违法成立。串通投标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认定需依托充分证据,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需经过完整调查、取证、审理程序,才能最终确认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本案中A公司仅处于立案调查阶段,案件尚未审结,无任何生效文书认定其存在串标行为,仅以“嫌疑”否定投标效力,违背程序正义。

其二,法律禁止的是“实际违法行为”,而非“嫌疑状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指的否决投标情形,针对的是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已被确认的违法行为。若仅因其他项目的涉嫌违法情形否定本次投标效力,既无法律依据,也对投标人不公平,毕竟不同项目的行为相互独立,且嫌疑未必成立。

其三,招标文件无约定时,不得增设否决条件。评标需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未将“涉嫌串标被立案调查”列为否决投标情形的,招标人不得擅自增设条件,否则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结合实践判例,行政监督部门通常会支持此类情况下投标人的投诉请求。

问题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投标,否则无效”吗?

答案是:可以,属于招标人合法设限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设限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招投标活动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提前设限,既是防范履约风险的需要——若投标人后续被确认串标,可能影响项目推进;也是净化市场环境、强化信用约束的有效手段,符合信用经济发展要求。

实践参考与条款设计

雄安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其明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禁止“因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企业投标。设限时需明确调查范围、受理机关类型,避免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关键提醒:此类条款需提前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知晓;同时不得扩大范围,仅能针对“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且需限定为与招投标、工程质量等相关的违法行为,避免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延伸解读:串通投标认定的3大实操要点,避开认知误区

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因证据隐蔽、程序复杂,容易产生纠纷,以下3大要点需重点掌握:

1. 认定门槛高,需区分“涉嫌”与“确认”。串标行为的认定需依托直接证据或符合法定情形的间接证据,仅凭嫌疑无法定性。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才是确认违法事实的合法依据,立案调查仅为调查启动程序。

2. 招标人设限需“事先明确、内容合规”。若要对被立案调查企业进行限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包括调查的违法行为类型、受理机关、时间范围等;条款需公平合理,不得针对特定企业,也不得超出项目履约风险防控的必要范围。

3. 投标人需主动核查自身信用状态。投标前需梳理自身及关联企业的违法违规、被调查情况,若招标文件有相关限制条款,需评估是否符合投标条件;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若被不当否决投标,可依法通过异议、投诉维权。

四、案例启示:坚守程序正义,规范信用约束

这起案例为招标人与投标人提供了重要合规指引,核心在于平衡“风险防控”与“程序正义”,守住法律与约定的双重边界:

对招标人而言:一是强化招标文件的前瞻性,结合项目特点与风险防控需求,提前明确信用约束条款,将“正在被立案调查”等风险情形纳入资格审查范围,避免事后争议;二是严守评标程序,无约定时不得仅凭“嫌疑”否定投标效力,需等待有权机关的生效认定,确保决策合法合规;三是借鉴雄安新区等地区的先进经验,细化信用条款内容,提升可操作性。

对投标人而言:一是坚守诚信底线,杜绝任何串通投标行为,同时主动核查自身信用状态,及时掌握被调查、处罚等情况;二是仔细研读招标文件,确认自身是否符合资格条件,避免因忽视信用条款导致投标无效;三是学会依法维权,若被无依据否定投标资格,及时通过异议、投诉等途径主张权利,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合规性。

总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既需要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也需要坚守程序正义与公平原则。分清“涉嫌”与“确认”的边界,规范资格条件设定,才能既防范风险,又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良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