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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2:贪污罪,涉案金额24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2:A某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B市C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新2201刑初193号

涉案金额:24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退赃、认罪认罚

处罚结果:

被告人A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清)。

留置时间:2025年2月12日

判决日期:2025年5月28日

公诉机关指控:

自1995年起,为了保障女员工生育产假期间持续缴纳“五险一金”,中国某银行D分行(以下简称:某D分行)在女员工生育产假期间为其预发岗位工资,待女员工提交申报材料后,某D分行对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并从中扣缴先行预发的岗位工资。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A某利用在某D分行薪酬福利岗申报、核算和分配女员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5次将13名员工本应回缴至某D分行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侵吞,共计24.243808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基金、证券、贵金属及个人消费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1.到案经过、转账支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钱某、李某、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A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A某作为国有企业、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A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A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A某利用在某D分行薪酬福利岗申报、核算和分配女员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5次将13名员工本应回缴至某D分行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侵吞,共计24.243808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基金、证券、贵金属及个人消费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作为国有企业、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负责薪酬福利岗申报、核算及分配女员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本应回缴至中国某银行D分行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共计24.2438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并在立案前全部退赃退赔,依法可从宽处罚。其辩护人关于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A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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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般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